文档介绍:浅谈基层法律援助机构律师担任同级政府法律顾问的思考
论文摘要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倡“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指导下,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大力发展法律援助事业是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如何使法律援助机构和政府依法行政的要求有机结合,取得最大的经济、社会效果。就成了一个急待研究解决的问题。本文试就法律援助律师担任基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的一些问题作出探讨,以最大限度破解这一问题。
论文关键词法律援助律师同级政府法律顾问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倡“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指导下,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大力发展法律援助事业是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而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律援助职能的充分发挥客观上受到了经费短缺的制约。同时在公职律师制度尚未有效建立,政府依法行政的要求愈益迫切的形式下,基层人民政府及其下属行政部门却因为现行律师体制约及难以支付大额法律服务费用等因素导致不能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如何使法律援助机构和政府依法行政的要求有机结合,取得最大的经济、社会效果。就成了一个急待研究解决的问题。本文试就法律援助律师担任基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的一些问题作出探讨,以最大限度破解这一问题。
一、法律援助律师担任基层政府法律顾问的必要性
(一)基层法律援助机构经费短缺,制约了法律援助职能的充分发挥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政府应当提供充足的经费支持以促进法律援助事业发展。但基层政府尤其是欠发达地区基层政府财政极度困难,难以提供足够的财政支持。基层法律援助机构碍于这一客观情况,也无法或不能放手宣传法律援助制度、不能及时有效地向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出现了有相关法律依据、有符合条件的应受援对象却无法提供相应法律援助的尴尬情况,客观上阻碍了法律援助制度的发挥,降低了法律援助制度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地位。如何破解法律援助制度的经费难题,成为了基层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的头等大事。
(二)公职律师制度尚未建立,公职律师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职能在基层尚不能充分发挥
公职律师是指具有律师执业资格,供职于公共权力机关,专门为所在机关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其实质上就是充当政府法律顾问的角色。这些公共权力机关包括但不限于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因此公职律师包括政府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军队律师等。建立公职律师制度,是我国推进依法治国、实施依法行政,进一步完善我国律师结构的需要。2002年10月,司法部下发了《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下称《试点意见》),对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职责范围、权利义务及管理等方面作了规定,要求积极开展公职律师试点,探索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公职律师制度。但现阶段对于公职律师的角色定位、身份界定等方面还存在与现行《律师法》、《公务员法》相矛盾或说是模糊的地方,在公职律师职业模式上也出现了扬州、周村、厦门、广州等四种模式。在此情况下,基层人民政府难以建立有效的公职律师制度并由专门的公职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三)原有政府律师顾问团的形式也已不适应为政府提供有效法律服务的需要
随着形势的不断发展,原来松散型的律师顾问团模式难以适应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