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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案件管理办法(修改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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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案件管理办法(修改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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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案件管理办法(修改版).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
法律援助案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让更多的青年(实习)律师参与律师实务,锻炼律师业务技能,拓展本所知名度及其社会认知度,培养全所律师社会公德心,提升本所社会形象,结合本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所的全体律师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主管机构
本所公益法律事务部根据本所管委会的决议,组织安排律师办理法律援助业务。
第四条可以提供法律援助受案范围
本所管委会授权公益法律事务部依据法律规定,对在成都(主要是主城区,下同)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案件,决定是否提供法律援助:
;
,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
、外国国籍的公民,没有委托辩护律师,人民法院指定律师辩护的;
,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

对成都范围外需要本所提供法律援助的,经公益法律事务部审核通过,报本所管委会主任审批后酌情受理。
第五条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范围
本所管委会授权公益法律事务部依据法律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直接决定提供法律援助:
、聋、哑和未成年人的,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
,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
、人民检察院、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
、社会团体、合作社区、街道办事处等推荐的符合法律援助受案条件的;

第六条法律援助的形式
法律援助可以采取以下形式和范围:
、代拟法律文书;
、刑事附带民事代理、刑事自诉代理;
;
;

第七条法律援助程序
、检察院、法律援助中心指定的法律援助案件,本所公益法律事务部直接受理,并指派本所律师承办;
2.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合作社区、街道办事处等推荐的符合法律援助受案条件的,由本所公益法律事务部直接审查受理,并指派本所律师承办;
,申请人应当提出申请,由本所公益法律事务部统一审核决定是否实施法律援助,并指派承办律师。
第八条承办律师的权利义务
法律援助事项的承办律师应当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