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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司考刑法卷的最新特点及改进刑法学教学的对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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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司考刑法卷的最新特点及改进刑法学教学的对策.doc

上传人:95762680 2013/11/24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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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司考刑法卷的最新特点及改进刑法学教学的对策.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试论司考刑法卷的最新特点及改进刑法学教学的对策
论文摘要近年来司考刑法卷的最新特点及趋势有:一是在知识的价值取向上更加注重法律思维的考察;二是在理论的体系风格上更加倾向于超越传统的刑法学理论体系,日益向当代主流的刑法学理论体系靠拢;三是在专业知识的广度和深度上日益超出了传统教材的知识范围。司考背景下改进刑法学教学的对策:一是教育部门或单位在观念上要认识到法律思维在法学教育中的核心价值和重要地位;二是刑法学教师在自身专业素养上要进一步拓展知识摄取的深度和广度;三是刑法学教师在教学中要密切关注并结合司法实践以及司法改革的现实状况和最新动向。
论文关键词司法考试刑法卷刑法学教学
众所周知,我国于2002年3月开始实施的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到2008年经历重要改革,也即放宽司法考试的报考条件,准许在校的法学本科三年级学生报名、大学四年级刚开学时考试。自此之后,关于司法考试背景下我国高校法学教育尤其是本科教育的改革及完善就日益成为热门话题。然而,纵观近年来国内学界关于前述话题的讨论,大多属于针对司法考试背景下法学教育的性质、模式或者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之间互动关系等一般性问题的讨论,较少针对刑法学等具体部门法学展开细致、深入的探讨。在笔者看来,司法考试背景不仅应当就法学教育的整体性质等一般性或基础性问题进行探讨,还应当结合部门法学中的某个领域或具体问题展开细致的研究。就此而言,近年来我国学界虽然也有这方面的研究文献,但总的说还相当缺乏,亟待加强。鉴此,本文拟就司考刑法卷的最新特点及改进高校刑法学教学的对策谈几点初步认识。
一、司考刑法卷的最新特点及趋势
司考背景下探讨刑法学教学的改进,就需要考察近年来司考刑法卷的最新特点及趋势。本文注重从刑法学理论层面加以考察,将近年来司法考试刑法卷试题的特点及趋势概括为如下几点:
一是在知识的价值取向上更加注重法律思维的考察。以刑法卷为例,近年来单纯考察法条一般性记忆能力的题目越来越少,而考察刑法学前沿理论尤其富有刑法部门法思维特点的题目却不断增多。也就是说,单纯的死记硬背再也难以考出好的司考成绩了。比如,2012年司考卷二多选题第51题为:《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关于本条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属于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B.“他人”属于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C.“侮辱”、“诽谤”属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D.“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属于相对确定的法定刑。笔者认为,本题目考查的是关于犯罪构成理论中的构成要件要素、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等重要概念及其含义,不仅属于刑法学犯罪论中的主要概念,而且也鲜明地体现了刑法这一部门法中的法律思维特点。实际上,近年来司考刑法卷中此类试题还不止个别,它反映了试卷在法律知识的考察中更加注重考察法律思维的明显特点和趋势。
二是在理论的体系风格上更加倾向于超越传统的刑法学理论体系,日益向当代主流的刑法学理论体系靠拢。众所周知,新中国自建国以来一直到改革开放之后的20世纪80、90年代,我国主流的刑法学理论体系是以前苏联刑法学理论体系为基础构建起来的。此后,随着关注视野的扩大以及学术研究的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