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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检察监督视野下的虚假诉讼应对.doc

上传人:95762680 2013/11/24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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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检察监督视野下的虚假诉讼应对.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试析检察监督视野下的虚假诉讼应对
论文摘要民事虚假诉讼的频发对现有的民事检察监督体系提出了新的课题,本文针对虚假诉讼基本特点和产生的原因,提出检察机关应对虚假诉讼的对策和建议。
论文关键词民事诉讼虚假诉讼检察监督
诉讼已经成为人们解决纠纷、维护权利的重要途径,近年来,司法实践中,以谋求不正当利益的虚假诉讼呈现高发势态,一些当事人通过伪造证据、恶意串通等手段,隐瞒真相、虚构案件事实,滥用诉讼权,以获取不正当利益,这种现象的滋生和蔓延,不仅损害司法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也对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活动提出了新的课题。笔者试从检察监督的视角对虚假诉讼进行简要分析,并提出对策和建议,以期检察监督职能在抑制虚假诉讼上有所裨益。
一、虚假诉讼的基本特征
通过分析和归纳虚假诉讼案件的基本特征,能在司法实践中更准确对其进行判断,进行预防,提供理论依据。故先举两则检察工作实践中遇到的真实案例。
案例(一)
2007年张某借给柏某3万元人民币并出具借条。2007年9月,张某以借条为据,向法院起诉,要求柏某还款。一审判决宣判前,柏某的妹夫陈某以柏某出具的482000元“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主动要求调解,双方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了协议,确定柏某将名下的房屋一套及附属汽车库作价482000元抵给陈某,同时约定柏某可继续居住该房屋五年。得知上述情况后,张某作为利害关系人向检察机关申诉,认为柏某与陈某达成的民事调解书是恶意串通,目的是为规制造虚假债务,转移财产,请求检察机关进行监督。
经检查机关审查,该柏某和陈某确系恶意串通,故向一审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经再审撤销了柏某和陈某达成的民事调解书。
案例(二)
2010年5月,孙某持周某出具内容为:“今借到孙某人民币30万元,借款期限一个月,于2009年2月12日归还,逾期按每日5000元支付利息。落款日期为2009年1月12日。”的欠条,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周某及其妻李某共同还款并承担逾期利息。因两被告下落不明,法院公告送达了开庭传票,缺席进行判决,并支持了孙某的诉求。后经检查机关审查,发现孙某和周某之间的同一借款纠纷,法院已于半年前立案受理并以调解方式结案。调解卷宗明确记载,双方当事人2009年3月21日前的债权与债务均已在调解中解决,之前借条等凭据均作废,但孙某在拿到调解书后,明知借条已经作废、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况下,依然重复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其主观恶意。后周某在判决执行阶段方知晓本判决的相关情况,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检察机关依法向法院提出抗诉,经过再审,法院撤销了原判决。
(一)虚假性——案件事实虚构而成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的成立要具有三要素。即当事人、案件事实和诉讼标的。其中案件事实是最基本的要素。因此当事人欲寻求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必须向法院主张事实和理由,并提供证据对自己的主张加以证明。法官基于当事人的主张及得到证明的案件事实,进行裁判。案例一,柏某为了规避和其他债权人之间的合法债务,虚构了和陈某之间存在债务的事实,为的是转移自己的财产,逃避其真实的债务。案例二,孙某为了获得非法利益,用本作废的欠条向法院主张周某向其借款的事实,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虚假的案件事实,使诉讼结果违背了客观的真实,存在不合理、不合法的可能。
(二)故意性——主观上系故意为之
虚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