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的有关规定,积极支持有关社会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科普活动,充分运用社会各方面的资源,努力开拓我国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新局面,不断满足公众在生产与生活中学习、掌握、运用科技知识和提高科学文化素质的需要,从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国科协在2003年采用"公开申请、专家评审、择优支持、追踪实效"的方法,继续实施科普专项资助工作。一、申请与受理(一)申请资助项目的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三章"社会责任"所规定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暂不受理个人申请;中国科协机关职能部门不得申请此项资助)。(二)自《关于申报中国科协2003年度科普专项资助的通知》发出之日起60日内,请申请资助项目的单位围绕《中国科协2003年度科普专项资助指南》组织进行申报。项目负责人须认真填写《中国科协科普专项资助申请书》,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应按照申请的要求进行审核。(三)本年度资助项目的申请书、协议书等管理用表将使用新表格,并继续实行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同时报送的方法。各申请资助的单位可从中国科协网站或中国公众科技网站上查阅、下载相关表格文件,录入后打印形成纸质文件,签字盖章后报送中国科协科普专项资助办公室,同时必须通过互联网提交相应的电子文件。二、评议与审批(一)本年度资助项目的评审与批准按照中国科协科普部初审、专家评议、中国科协科普专项资助评审委员会评审、中国科协常委会普及工作委员会复审批准的程序进行。(二)中国科协科普部对申请项目进行初审(形式审查),通过初审的项目提交专家评议,科普部根据评议意见对申请项目进行排序,并提请科普专项资助评审委员会评审。(三)中名投票方式确定向中国科协常委会普及工作委员会建议资助的项目名单。(四)中国科协常委会普及工作委员会审议并批准本年度的资助项目。(五)本年度获准资助项目将在中国科协网站上公布。三、实施与管理(一)中国科协科普部向获准资助项目的承担单位发出《中国科协科普专项资助批准通知》,项目承担单位接到通知后,需与中国科协科普部签订《中国科协科普专项资助协议书》。(二)项目承担单位对资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从中提取管理费或挪作他用。(三)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组织项目实施。中国科协科普部负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四)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因故需要变更计划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中国科协科普部提出书面报告,经协商获准后方可按变更后的计划执行。凡未按计划执行的项目,需退还已拨付的资助经费。(五)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或完成后,发现项目承担单位有违规行为的,中国科协科普部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撤销对项目的资助、收回已拨付的经费、取消项目承担单位的再申请资格等处理。如有严重违纪或违法行为的,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六)项目结束时,项目承担单位须认真填写总结报告,并在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将总结报告和体现项目成果的有关材料一并送交中国科协科普专项资助办公室。(七)凡资助项目的成果,须在显著位置标注"中国科协科普专项资助"的字样及中国科协标识。四、其它(一)本办法自2003年5月30日起施行。(二)本办法由中国科协科普部负责解释。中国科协2003年度科普专项资助指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