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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住院、门诊大病基本医疗保障试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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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住院、门诊大病基本医疗保障试行办法.doc

上传人:小枷 2019/3/31 文件大小:2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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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住院、门诊大病基本医疗保障试行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Forpersonaluseonlyinstudyandresearch;mercialuse螇上海市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住院、门诊大病基本医疗保障试行办法***第一条(目的)袂为了健全本市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保障中小学生和婴幼儿的基本医疗,结合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虿第二条(适用对象)膈本办法适用以下对象:蚅(一)具有本市户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人员。薁(二)具有本市户籍,年龄在18周岁至20周岁,在各类中等螈学校(含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特殊学校)就读的在册学生。蕿(三)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的其他人员。莇年龄在18周岁以下,已经享受国家或本市基本医疗保障待遇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蚄第三条(管理部门)螈市医保局是本市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住院、门诊大病基本医疗保障(以下简称“少儿学生医疗保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少儿学生医疗保障政策的制订和组织实施。螆市红十字会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受市医保局委托,承担少儿学生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的职责,具体负责少儿学生医疗保障的审核结算等经办业务。袅第四条(保障基金)莃少儿学生医疗保障基金(以下简称“保障基金”)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财政资金共同承担。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承担70%,市、区县财政以1∶1比例共同承担30%。袈保障基金年度筹资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基金使用情况确定,并适时进行调整。***第五条(登记手续)薇少儿学生医疗保障年度为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膂经办机构应当指定代办单位按年度为保障对象办理登记手续。节第六条(保障待遇)薈保障对象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放疗、化疗及肾移植前透析治疗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等专科门诊(以下称“门诊大病”)的医疗费用,符合少儿学生医疗保障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用药范围和支付标准等规定的,由保障基金支付50%。羅第七条(就医管理)芅保障对象住院医疗实行划区定点。保障对象应当在其户籍所在区县或学校(托幼机构)所在区县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因病情需要转诊治疗的,须到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诊手续。莂保障对象门诊大病医疗限定在原住院医疗机构进行,因病情需要转诊治疗的,须到经办机构办理转院手续。少儿学生医疗保障的定点医疗机构范围,由市医保局另行确定。罿在外省市长期居住或就读的保障对象,经过经办机构同意,办理就医关系转移登记手续后,可以选择当地2所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以上的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住院医疗。蚆第八条(住院结算)羄保障对象进行住院医疗,应当凭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证明和本市户口簿(或《上海市居住证》),到经办机构领取住院结算凭证,并凭住院结算凭证向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对保障对象发生的、按规定应当由保障基金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凭住院结算凭证记帐,并按月向经办机构申请结算。莂第九条(门诊大病结算)荿保障对象进行门诊大病医疗,应当凭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门诊大病证明和本市户口簿(或《上海市居住证》),到经办机构办理门诊大病医疗登记手续,并领取门诊大病结算凭证。在其个人以现金方式支付门诊大病医疗的全部费用后,可以在3个月内,凭门诊大病结算凭证、病史资料及医疗费收据等,到经办机构按规定申请报销。膄第十条(零星报销)螂保障对象因特殊情况未及时领取住院结算凭证在定点医疗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