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4
文档名称:

河南省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管理办法.doc

格式:doc   页数:4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河南省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771635255 2015/10/25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河南省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河南省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河南省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企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用热需要,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生态环境,推进热电联产和城市集中供热健康有序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从事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规划、建设、生产及相关监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城市供热坚持集中供热为主、多种方式互为补充的方针,优化城市供热资源配置,鼓励开发和利用地热、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及天然气、沼气等清洁能源供热。
热电联产具有节约能源、改善环境、提高供热质量、增加电力供应等综合效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贯彻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优先发展热电联产供热。
第四条发展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市场运作、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省发展改革部门是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热电联产规划、项目申报与核准以及相关监管工作。
第二章规划
第六条省辖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集中供热规划和热电联产专项规划,热电联产专项规划应纳入到全省电力工业发展规划。
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审定集中供热规划和热电联产规划。
热电联产规划是热源工程、热网工程核准的基本依据之一。
第七条集中供热和热电联产规划应依据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工业发展状况和资源等外部条件,结合电力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现有电厂改造、关停小机组和小锅炉等情况编制。
规划的编制要科学预测热力负荷,具有适度前瞻性,并对不同规划建设方案进行能耗和环境影响论证分析。
在进行规划编制时,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发展城市热水供应和集中制冷,扩大夏季制冷负荷,提高全年运行效率。
第八条  集中供热和热电联产规划审批前,审批部门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规划进行咨询评估。
第九条  集中供热和热电联产规划按年度实行滚动管理,三年为一周期,统筹确定热源工程建设规模,必要时可结合地区实际发展情况进行调整。
第三章热源工程
第十条作为城市集中供热的新建或技改热源点,应当是已列入集中供热规划和热电联产规划的建设项目,未列入规划的项目不得立项或审批。
热电联产项目应当按照以热定电的原则,热负荷落实,热指标和热效率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第十一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在全省范围内具备集中供热适当规模的地区宜规划建设热电联产机组,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规划建设与集中制冷相结合的热电联产项目。
第十二条积极推进省辖市和地区性中心城市大型热电联产供热发展。对供热管网基础好,采暖面积已达300万平方米以上、城区人口达到20万人以上,近期规划采暖面积超过600万平方米并满足热电联产各项指标要求的县级城市,可以建设大型热电机组。
鼓励热负荷位于经济供热半径范围内的两个或多个县区共同建设大型热电联产机组。
第十三条有序开展县级城市热电联产供热。
中小城镇季节性采暖供热应当符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先进适用的原则。
鼓励和支持利用多种燃料方式解决全省中小城镇季节性采暖供热问题,推广采用生物质能、太阳能和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采用天然气、煤气、煤层气等资源实施分布式热电联产。
暂时不具备热电联产条件的县级城市宜先期建设与热负荷相适应并留适度余量的供热锅炉房实现集中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