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二十二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释义】本条是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如何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规定。消防工作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必须在政府的统一领导、管理、监督下,依靠全社会的力量才能做好这项工作。因此,《消防法》在总则第三条中就明确规定了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的总的原则,并在第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识。本条将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作为预防火灾的重点时节,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这一期间的消防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本条规定的内容在《消防条例实施细则》中已有规定。《消防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农业收获期和冬、春季节以及重大节日,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有关部门,组织专门力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安全检查,做好消防工作。”这一规定对保护农业收获成果,保护森林、草原资源,减少森林、草原火灾,做好火灾多发季节和重大节假日期间的火灾预防工作起了重要的作用。因此,这次制订消防法将这一内容规定为一条。原《消防条例》第七条规定:“在森林、草原防火期间,禁止在林区、草原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时候,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本条将《消防条例》第七条中规定的“森林、草原防火期”与农业收获季节、重大节假日期间共同规定为预防火灾的重点时间,并将《消防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内容与《消防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内容合并规定为:“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火灾多发期间应当开展的消防工作更加明确。这里规定的“农业收获季节”主要是指农作物收获期间。《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自然条件和火灾发生规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出现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可以划定森林防火戒严区,规定森林防火戒严期。”根据《草原法》第十六条关于加强草原防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建立防火责任制,制定草原防火制度和公约,规定草原防火期的规定,《草原防火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自然条件和草原火灾发生规律,规定草原防火期;在草原防火期内出现高温、干旱、大风等火险天气时,可以划定草原防火管制区,规定草原防火管制期。”这里规定的“火灾多发季节”是根据我国地域辽阔的特点,除上述规定的季节以外,各地方、各地区的自然地理等条件不同,容易发生火灾的季节也不尽相同。如我国北方地区冬、春季节风大物燥,这期间就是北方地区的火灾多发季节。根据本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重大节假日期间和火灾多发季节应当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这里的消防宣传教育是在特定的时间,针对特定的人群或某一类火灾的特点进行的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如在农业收获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就应针对农业收获季节火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