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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第三十二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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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第三十二条.docx

上传人:夜紫儿 2022/7/14 文件大小:1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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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第三十二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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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第三十二条


  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有组织一经接到火警报告,消防队将马上赶赴现场,对公民或者单位的报警,1996年公安部公布的《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中明确规定,消防调度指挥中心或者接警的消防中队必需精确受理报警,问清失火单位的名称、地址、燃烧物性质、有无被困人员和爆炸、毒气泄漏、火势状况、报警人的姓名、电话号码等。对接到的非责任区报警,消防队应当准时报告调度指挥中心,根据指令出动,紧急状况下,可以先行出动,同时报调度中心。假如火灾是谎报的,势必造成消防队的错误出动和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并会对社会秩序造成肯定影响,甚至影响到对其他火灾的准时扑救,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因此法律同时规定,“严禁谎报火警”。这里所说的“谎报火警”是指有意以虚构的事实向有关部门报揭发生火灾的状况。如行为人为了引起社会秩序的混乱,或者出于恶作剧取乐,以及为了报复陷害别人,以别人的名义谎报火警等行为。假如行为人不是有意谎报而是由于某种缘由错报火警的,不属于谎报火警。依据本法规定,对谎报火警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追究责任。


  其次款是关于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场所的工作人员的职责的规定。
  依据本款规定,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有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这里的“公共场所”是指有公众聚拢的场所,如:歌舞厅、影剧院、礼堂、俱乐部等文化消遣场所,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等文化体育场所,宾馆、饭店、商场等商业、饮食效劳业场所,火车站、候机楼、地铁等人员聚拢的公共场所等。在上述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由于人员众多,所以简单引发恶性大事,在这些场所中一般都设有灭火、救生、疏散人员的设备、设施、通道等。该场所的工作人员熟识和了解这些设施、设备、通道的设置、使用状况。因此法律规定,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有疏散群众的义务,这里所说的“现场工作人员”是指该场所在火灾发生时在现场担负工作的人员,包括该场所的领导人,也包括一般的工作效劳人员。只要是该场所在场的工作人员,在发生火灾时就有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责任,而绝不允许在灾难面前临阵脱逃,自行逃命。“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是指现场工作人员在火灾发生时,有组织、有挨次地引导在场群众尽快通过安全出口或者通道脱离险区至安全地带。


  第三款是关于发生火灾时,发生火灾的单位及邻近单位的职责的规定。
  依据本款的规定,发生火灾的单位除应当马上报警以外,还必需马上组织本单位或者其他人员扑救火灾,不能对发生的火灾坐视等待,应当准时抢救被困人员和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财物。本款还规定,“邻近单位应当赐予支援”,这是指与发生火灾单位毗邻的单位,在发觉火灾后,应当对发生火灾单位进展灭火赐予必要的人力、物力等各方面的支援,如供应水源、灭火器材、工具以及人员等。
  第四款是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