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一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相关税收及会计问题讲解
第一章营改增试点的制度安排和实施情况介绍
第一节营改增试点的制度安排
一、营改增的效应
(一)利于税制完善
(二)推动结构性减税
(三)促进经济发展
二、改革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财税〔2011〕110号)
(一)税率。
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二)计税方式。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三)计税依据。
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
(四)服务贸易进出口。
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
二、改革试点期间过渡性政策安排
(一)税收收入归属。
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
(二)税收优惠政策过渡。
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于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试点期间针对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过渡政策。
(三)跨地区税种协调。
试点纳税人以机构所在地作为增值税纳税地点,其在异地缴纳的营业税,允许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抵减。非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四)增值税抵扣政策的衔接。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第二节营改增试点情况
一、本市营改增运行情况
(一)试点运行总体情况
截至2012年底,。其中:,%;,%。,其中,鉴证咨询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占比最高,%、%%。
从试点企业和原增值税纳税人税负变化情况看,呈现如下特点:小规模纳税人税收明显减少,税负降幅达到40%左右;原一般纳税人因抵扣增加税收明显减少;服务出口企业明显得到优惠;一般纳税人税收有增有减但整体减少。试点纳税人全年减负面已超过90%,税收增加户数呈逐月下降态势。全年整体减少税收200亿元左右。
二、北京等8个省(直辖市)扩围
经国务院批准,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等8个省(直辖市)。
(一)试点地区。
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含宁波市)、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
(二)试点日期。
北京市已当于2012年9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江苏省、安徽省已当于2012年10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福建省、广东省已当于2012年11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已当于2012年12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第二章营改增试点政策解读
(财税〔2011〕111号)
第一节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义务人(P5)
(一)纳税义务人确认
(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承租、挂靠方式经营对外经营纳税义务人的确认(P5)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二)纳税义务确认(P16)
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
。
。
提供方境内境外接收方
A C
属人征税提供方属人征税
B 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接受方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