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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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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doc

上传人:不忘初心 2019/4/2 文件大小:2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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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层公安消防监督工作,发挥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职能作用,依法履行消防监督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吉林省消防条例》、《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和《火灾事故调查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贯彻“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所长、民警分级监督工作责任制。第三条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是指公安派出所对居民住宅区、居民社区、个体工商户、居(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主管公安机关指定管理的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第四条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组织实施,公安消防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公安派出所具体执行。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公安、边防、森林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第二章    监督检查的职权、内容和方法第六条  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职权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上级公安机关关于消防工作指示要求,向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提出消防工作意见或者建议;(二)对所监督范围内的单位组织开展消防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督促其消除火灾隐患;(三)对申请公共娱乐场所使用、开业或举办活动进行检查,办理有关手续并备案;(四)协助、指导民办、义务消防队的训练,组织维护火场秩序、扑救火灾;(五)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处罚;(六)调查处理一般火灾事故,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确定火灾责任,上报火灾统计数据。(七)对发生在公安派出所监督管理范围内的重、特大火灾或疑难火灾,在及时出现场扑救火灾、维持秩序、抢救伤员、就地调查的同时,应迅速向主管公安机关和消防机构报告。第七条  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的内容是:(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和落实情况;(二)防火安全责任制及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落实情况;(三)职工及重点工种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四)防火检查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以及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确定和管理情况;(六)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七)防火档案的建立健全情况;(八)每日防火巡查的实施情况和巡查汇总情况;(九)消防设施定期检查测试维修保养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消防器材配备及有效使用情况。(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灭火方案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定期组织演练情况。第八条  公安派出所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用以下方法:(一)询问单位防火工作和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等;(二)查阅有关消防安全的文件和资料;(三)查看消防设施、设备的外观、运行情况;(四)抽查测试消防设施功能;(五)检查灭火、疏散预案等项操作情况。第三章   监督检查工作程序第九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对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表》,并存档备查。第十条  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之一的,民警应当责令其当场改正,填发《责令当场改正通知书》:(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二)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三)公共场所在营业时将安全出口上锁,疏散通道不畅通的;(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挪作他用的;(五)常闭式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