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四川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发表时间:2004-10-1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木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安派出所。铁路、民航、森林、交通、石油、电力公安机关管辖的专业派出所参照执行本规定。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公安派出所在主管公安机关领导下实施消防监督,接受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第二章消防监督工作职责第四条公安派出所负责对辖区内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管辖单位的范围由县(市、区)公安机关根据木地具体情况确定。。同时,明确一名所领导分管消防监督工作。责任(社)区民警结合日常工作,具体负责管辖区内的消防监督工作。公安派出所应当将消防监督工作纳入口常工作内容和责任(社)区民警的职责范围,并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和考评范围。第六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监督工作职责:(一) 依法对辖区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杏,督促整改火灾隐患。重大节II、重大活动和火灾多发季节应当组织专项检杏。(二) 掌握辖区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基本情况,每半年I句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主管公安机关及消防机构报告一次情况,提出消防工作建议;(二)督促和指导辖区单位开展消防工作,建立消防安全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活动;(四) 组织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指导群众义务消防组织开展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演练;(五) 受理群众举报,依法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六) 督促辖区内符合《四川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向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备案。(七) 按照本规定第四章的规定参与辖区内火灾事故处置工作;(八) 每季度末,公安派出所应当将消防监督检查、消防行政案件办理等工作报表上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第七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定期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实行警务公开,公开消防监督执法的制度、程序。第八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下列消防监督业务档案:(一) 监督管理单位消防安全档案;(二) 消防监督检查档案;(三) 消防行政案件档案。第三章消防监督检杏第九条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 被检杏单位或者场所的建筑物在新建、改建、扩建、内部装饰装修以及使用、开业前,办理有关消防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情况;(二) 被检杏单位或者场所的消防车道、消防水源、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材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三) 被检查单位的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防火检查、巡查和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四) 居(村)民防火公约的制定、落实情况,柴草垛堆放情况,用火、用电情况,重点防火期防火宣传和防火措施落实情况;(五)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第十条公安派出所民警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应着制式警服,出示执法身份证件。第十一条公安派出所民警在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应当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检查完毕,《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应当交被检查单位消防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