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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风险防范措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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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风险防范措施.doc

上传人:xxq93485240 2019/4/3 文件大小:3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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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风险防范措施.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一、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程序瑕疵所引起的法律风险。很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往往未将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进行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司法实践中,劳动争议仲裁委会、法院均以用人单位未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认定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或者决定的重大事项不适用于劳动者,裁判用人单位的主张不成立或者败诉。个人建议: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协议,用人单位应将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作为合同、协议的附件;②用人单位将所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采用书面方式告知劳动者,并要求劳动者签字确认;③用人单位设立公司网站、QQ群、电子邮箱等公共电子交流平台,并将电子交流平台设计成劳动合同、协议条款,明确用人单位所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将采用电子交流平台进行公示;④用人单位将所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在劳动者进行上岗培训、继续教育培训等培训过程中,作为培训的内容之一,并将劳动者的培训过程记录在案。二、用人单位未建立职工名册,所引起的行政处罚风险。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职工名册具体内容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现阶段用人单位一般都设置职工名册或职工名录,但是多数职工名册格式设计均不符合法律规范要求,忽视未建立职工名册的法律风险。法律风险: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建议:职工档案管理作为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部分,建立职工名册,既有利于用人单位管理人员全面了解职工的教育经历、工作经历、工作年限等事项,又有利于用人单位免受行政处罚,一举多得;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范要求,设计职工名册。(备注:职工名册格式样本,可登陆QQ群共享下载)三、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引起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目前,个别用人单位仍认为只要其未与劳动者书面劳动合同,就能够合理的减少用工成本,无须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亦无须为劳动者发生因工受伤“买单”等方面。实际上,个别用人单位的上述错误认识,其实隐藏了巨大了用工风险。若用人单位采取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往往不能减少用工风险,反而加大了用工责任的风险,还须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法律风险: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个人建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作为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依法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在现有用工环境条件下,用人单位仍采取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减轻用工成本的方式,是极其愚蠢的。实践证明,采用该方式规避法律风险,既不能减轻用工成本负担,反而加大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因此,个人强烈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