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企业申请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贯彻集约节约用地政策,进一步加强我区工业用地国土规划管理,促进新增工业用地合理布局和规模集聚,挖掘存量工业用地资源,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59号)、《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市政府令第133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区实施的决定》(市政府令第157号)、《广州市产业用地指南》(穗发改〔2018〕534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5〕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修改说明:根据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广州市国土规划委关于印发广州市产业用地指南(2018年版)的通知(穗发改[2018]534号)更新产业用地指南文件,以及《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5〕11号),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续实施穗府办[2015]11号文件的通知》(穗府办规[2018]6号),穗府办[2015]11号文有效期延长至2019年3月31日)。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国际生物岛及已纳入城市更新标图建库范围的工业用地除外)。本办法所称产业区块,是指经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认定的用于推动工业项目集聚发展,经“三规合一”规划确定的工业园区、连片城镇工业用地、高技术产业园区和物流园区,具体为《广州市产业区块列表》。(修改说明: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区实施的决定》(市政府令第157号),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权下放至区政府,为统筹提高我区工业用地利用效率,此办法适用范围扩大至广州市黄埔区行政范围及广州开发区范围。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所提出的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申请原则上不予批准:(一)涉及《广州市产业用地指南》禁止类用地项目的企业;(二)纳入市、区政府“退二”企业名单的工业用地企业;(三)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不符的。(四)其他职能部门或管委会认定不予批准申请的企业。(修改说明:,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5〕11号)增加第(一)、(二)、(三)条;该办法为国土规划层面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关于项目注册地、产出效率等不再此办法中约束,按照“谁提出,谁监管”的原则,项目用地达不到项目引进是约定要求的,各监管部门应按职能分工依法依约进行处置。)区国土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区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投资促进、科技创新、环保、安全监管、城市管理、企业建设和服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协助实施本办法。(修改说明:《中共广州市黄埔区委办公室中共广州开发区工委办公室关于规范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机构排名及简称的通知》(穗埔办[2017]1号)要求,规范各职能单位名称;、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的审批,,区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投资促进、科技创新、环保、安全监管、企业建设和服务等职能部门对项目引进时的承诺及要求跟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