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合浦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 (征求意见稿) 随着畜禽养殖业的快速发展,畜禽养殖产生的污染已成为我县农村面源污染的主要来源。为切实做好合浦县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的污染,合理布局场点,促进本县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根据国家、市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一、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6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修订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2001年9号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 二、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结合本县生态建设要求,调整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构建和谐社会。划分原则 (一)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二)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四、划分类型 合浦县畜禽养殖区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和非禁养区。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设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区域。畜禽养殖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限定畜禽养殖数量,限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需达到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畜禽养殖非禁养区是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可养区。在畜禽养殖非禁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防治措施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五、划分区域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 1、合浦县县城规划区范围以内的区域;除县城规划区外的本县所辖15个乡镇镇区规划区范围以内的区域;本县15个乡镇所辖村委所在地的规划区及新农村集中住宅规划区,各行政村、自然村人口聚集区。2、合浦县辖区范围内的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 3、规划的各类工业区、高新区。即合浦县业园区、合浦县东岸产业园区。4、饮用水源地保护区: 合浦县划定的县级(2个)、镇级(5个)、村级(34个)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一、二级保护区域;北海划定的牛尾岭水库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域(合浦县境内)。5、重要地表水体功能区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养区:南流江合浦境内干流及其主要支流沿岸两侧200m以内区域;湖海运河(合浦水库灌区总干渠)干流沿岸两侧200m以内区域;其它执行Ⅰ类、Ⅱ类水质标准的河流水域及其300米内的陆域。  6、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合浦山口红树林生态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合浦儒艮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范围内(经批准放养的畜禽除外)。 7、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文物历史遗迹保护区:东坡园林景区及周边500m范围;海角亭景区及周边500m范围;合浦汉闾文化园及周边500m范围;星岛湖核心景区图及周边500m范围;曲樟旅游扶贫示范景区(省级旅游区)范围;合浦县行政区域内批准成立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8、主要交通干线两测范围 合浦县境内的高速公路、高速铁路及各引道;国、省道公路沿线两侧外延200m范围。即南北高速及各引道、贵合高速及各引道、玉铁高速及各引道合浦段沿线两侧外延200m范围内;钦北铁路、玉铁铁路合浦段沿线两侧外延200m范围内;国道G209(合浦廉北村-石湾红锦村望坪)路段、国道G228公路(山口-闸口、闸口-南康)路段、国道G325线(闸口-合浦清江村)路段、国道G241(山口-沙田)路段、省道S207(常乐镇江口-石康街;石康街-营盘街)路段沿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