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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重大问题实施领导责任查究的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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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重大问题实施领导责任查究的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在水一方 2019/4/5 文件大小:2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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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农业局关于对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重大问题实施领导责任查究的暂行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推进我局综治工作,进一步增强各级党政领导“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意识,制定本办法。一、确定党政领导和部门责任制的原则确定党政领导和部门维护稳定工作责任制的原则主要有两条:一是“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二是“属地管理”原则。二、维护稳定责任的划分(一)各级党政领导的责任。各级党政主要领导是维护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本部门、本单位的稳定负总责。各级党政主要领导的责任是:1、对本部门、本单位维护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亲自调查研究,制定工作措施,并直接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加以解决。2、对涉及部门较多、职责不够明确、处理难度大的矛盾和问题,要加强协调,确定牵头部门,督促及时解决。3、建立维护稳定重大事件和重要信息报告制度,认真督促落实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群体性事件和突发事件要在24小时内上报。4、安排必要的维护稳定经费,提供维稳工作的财力物力保障。(二)部门、单位责任。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负起责任。属于哪个部门、单位的矛盾和问题由哪个部门、单位去解决,不得把本部门、本单位的矛盾推向社会,不得把本级应该解决处理的问题推给上级。按照影响稳定的问题分门别类确定解决问题的牵头单位和配合部门。三、追究领导责任的内容:对因不执行、不落实党和国家的法律政策,官僚主义严重,工作失职、渎职甚至违法乱纪、激化矛盾,导致群体性事件屡屡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因情报信息不准、迟报、漏报,甚至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对不认真坚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不及时调查排除辖区内的矛盾纠纷,致使群体性上访或重大突发性事件屡发,影响较大,造成严重后果的;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发生后,不及时妥善处置,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对存在的重大不稳定因素,上级维稳办提出正确的整改意见后,不采取得力措施而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以下群体性治安事件和重大刑事案件,必须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一)人数较多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二)集会、游行、示威和集体上访活动中出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罢工、罢课、罢市;(四)非法组织和邪教等组织的较大规模聚会活动;(五)聚众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重要警卫目标、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枢纽以及其他要害部位或单位;(六)聚众围堵公共交通枢纽、交通干线、破坏公共交通秩序或者非法占据公共场所;(七)在大型体育比赛、文娱、商贸、庆典等活动中发生聚众滋事或者***;(八)聚众哄抢国家仓库、重点工程物资及其他公共财产;(九)较大规模的聚众械斗;(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治安秩序的其他群体性行为;(十一)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和治安防范措施不落实,对犯罪打击不力,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造成恶劣影响的重大刑事案件。四、实施查究领导责任的程序(一)需要查究领导责任的,由各单位向局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情况,提出建议。(二)查究建议经局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由局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相关部门、单位下达《维护社会稳定重大问题领导责任查究通知书》,(简称《查究通知书》,下同)。同时,抄送市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和组织、人事、监察部门,按照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