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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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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doc

上传人:653072647 2019/4/5 文件大小:2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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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湖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凡本省境内的一切森林、林木、林地火灾(以下简称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以下简称森林防火)工作,均适用《森林防火条例》和本实施办法。城市市区园林的消防工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省长、专员(市长、州长)、县长(市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林场(采青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林区企事业单位,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领导负责制。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森林防火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履行森林防火义务,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第二章森林防火组织第六条 省、市、州(地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和所辖林业用地面积在1万公顷以上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林业、公安、计划、财政、交通、物资、商业、供销、邮电、气象、卫生、民政、农业等有关部门和当地驻军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期办公室高在林业主管部门,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设立森林防火指挥员部,并指定人员负责日常工作。未设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县(市、区)、乡(镇),分别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履行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职责,并确定人员负责日常工作。第七条 林场(采育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区胜林区的村民委员会、部队、铁路、农场、牧场、工矿企业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组织,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系统、本单位范围内的森林防火组织,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系统、本单位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进行森林防火法规、森林防火知识的宣传、教育; (二)建立健全森林防火责任制度; (三)维护、管理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四)管理野外用火,制止违章用火行为; (五)组织群众扑救森林火灾; (六)协助查处森林火灾案件。第八条 林区的乡、村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以青年民兵为主体的群众扑火队;林场(采育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还必须建立专业扑火队,并配备扑火机具。扑火队应当进行灭火技术训练。第九条 县与县、乡与乡、村与村交界的林区,林场(采育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与乡、村交界的地方,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组织,商定牵头单位,确定联防区域,规定联防制度和措施,共同做好森林防火联防工作。第十条 林场(采育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林区的以及有林的村民委员会等基层单位,应当配备兼职或者专职的护林员,由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发给护林员证和标志。护林员在森林防火方面的具体职责是:巡护森林,管理野外用火,制止违章用火,消除火灾隐患,及时报告、扑救森林火灾,协助有关机关查处森林火灾案件。第三章森林火灾的预防第十一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森林分布以及情况,组织林区村民委员会和林场(采育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度,制定森林防火公约,开展争创无森林火灾单位活动。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森林防火规划,组织有关单位有计划地进行林区森林防火设施建设。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森林防火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