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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法: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汇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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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法: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汇总》.doc

上传人:755273190 2019/4/5 文件大小:13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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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司考刑法: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汇总司考刑法: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司法考试刑法分则总的复忆、比较记忆。分则部分的学习一向是个难点。大家都抱怨罪名太多,考得太细,难以记住。对分则的学习首先要把握分则的结构,分清楚各大章,章下再分节或组。一、关于货币犯罪的总体性介绍以货币为对象的犯罪包括刑法第170条的伪造货币罪,第171条的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第172条的持有、使用假币罪和第173条的变造货币罪。提示注意: 本节所讲的货币,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此外,本节所有的假币犯罪的罪名,其成立都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明知是假币。二、伪造货币罪 ,是指制造外观上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货币的假货币的行为。 (人民币)、外国货币及港、澳、台地区三、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即明知是假币而出售、购买或者运输。提示注意: 将报纸等冒充假币出卖给他人的,可能成立诈骗罪,而非出售假币罪。为了自己使用而在外地购买假币后,携带假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返回居住地的,不构成运输假币罪(可能构成持有假币罪) ,对于同一宗假币而言,如果行为人购买假币后又出售、运输所购买的假币,直接以购买、出售、运输假币罪论处,无需数罪并罚。四、持有、使用假币罪 ,即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 ,是指将假币置于行为人自身支配之下,不一定现实握有假币。 ,既可以是以外表合法的方式使用,也可以是以非法的方式使用。前者如购物、存入银行、赠予别人等,后者如赌博等。提示注意: 将假币作为证明自己信用能力的资本而给他人观看或者炫耀的,构成持有假币罪而非使用假币罪。五、总结:关于伪造货币以及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假币之间的关系同一行为人涉嫌假币犯罪时,往往同时有这六种行为的某几种,相互关系非常复杂,现根据刑法第171条第3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以及有关刑法罪数理论,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当然,前提是针对同一宗假币的数行为):(1)伪造货币之后又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或者使用该货币的,直接以伪造货币罪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