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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规划师注册条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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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规划师注册条件.doc

上传人:tanfengdao 2019/4/6 文件大小:2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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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规划师注册条件.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注册规划师注册条件符合注册登记申请条件,在城市规划编制、咨询及城市综合开发等机构从事规划业务工作的人员,或从事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非公务员,可申请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证书》(简称《注册证》);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的公务员可申请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城市规划师登记证书》(简称《登记证》)。 省级注册机构负责注册登记申报材料的审查,国家注册机构负责审核,并颁发《注册证》和《登记证》。   初始注册:   1、通过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考核认定和特许,并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在一个注册期内(3年内),均可由个人提出申请初始注册登记。   2、已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因离职、出境等原因超过3年以上者,须在接受最近一个注册登记期内的继续教育后,由个人提出申请办理初始注册登记。   延续注册:   3、注册城市规划师的注册登记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仍继续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的,可申请办理续期注册或登记。   4、已经注册登记的人员,因故延时续期注册登记(含因故被撤销注册登记的人员),须在接受最近一个注册登记期内的继续教育后,可申请办理续期注册登记。   变更注册:   在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或登记的有效期内有如下情形之一者可申请变更注册登记:   5、注册登记有效期内离、退休且所在单位不再返聘,而应聘于其他单位的;   6、所在单位发生重大变化的(撤销、合并、转制等);   7、工作调动的(含异地调动、辞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