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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比较借鉴视角下中哈区域经济合作争端解决机制构建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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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比较借鉴视角下中哈区域经济合作争端解决机制构建研究.doc

上传人:164922429 2013/11/29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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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比较借鉴视角下中哈区域经济合作争端解决机制构建研究.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试析比较借鉴视角下中哈区域经济合作争端解决机制构建研究
论文摘要鉴于中哈两国现行的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纠纷解决条款覆盖面窄、解决机制设计简单等缺陷,本文提出通过比较,整合出WTO、CAFTA、NAFTA三大机制各具的特色性制度。比较借鉴视角下,立足于中哈区域经济合作的特殊性和现阶段合作中心经贸与投资纠纷的主要方式这两个客观要素,通过对适用范围、争端解决机构、争端解决方式及程序的具体制度设计务实地建构出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框架。
论文关键词 WTO CAFTA NAFTA 合作中心自由贸易区
横跨中哈两国边境的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于2012年4月18日正式投入运营,这是中哈自由贸易区的前段设计,也是上海合作组织框架下区域合作的示范区。随着合作中心的建成,中国与哈萨克斯坦之间的贸易及投资增多。2011年,,同比增长22%;2011年6月中哈领导人会晤中预期2015年两国贸易额将提至400亿美元。在两国贸易日趋繁荣的背景下,合作中心的各类贸易纠纷、摩擦将是无法避免的,建立高效、完备的争端解决机制对于中哈区域经济合作以及合作中心的发展都将发挥重要作用。
一、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争端解决机制现状
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作为推动中哈区域贸易自由化、实现自由贸易区的雏形正处于初期运营阶段,目前没有形成一套完整而规范的争端解决机制。虽然中哈两国在长期的经贸合作中达成诸多的双边条约或协定,其中也散见一些具体的纠纷解决条款,例如《关于中哈边境口岸及其管理制度的协定》规定本协定在解释或执行过程中产生争议或分歧,双方应通过磋商和谈判解决。《中哈关于在石油天然气领域合作的协议》中规定通过谈判解决双方发生的争议。《中哈关于保证进出口商品质量和相互认证的合作协定》中规定的争议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但是这些条款都是针对具体的问题并且纠纷多倾向于政治途径解决,缺乏稳定性和规则性,更不具有法律约束力。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也无法直接适用于合作中心,因为哈萨克斯坦不是WTO成员国,并且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享有诉权是WTO成员(主权国家与单独关税区),私人不具有诉权。鉴于此,笔者应时势之需,特撰此文。试图比较借鉴WTO、CAFTA、NAFTA争端解决机制的具体制度设计,结合中哈区域经济合作的实际需要,构架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框架,希望对今后中哈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协议的达成能起到抛砖引玉之效。
二、WTO、NAFTA、CAFTA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及借鉴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方面,根据《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简称DSU)规定,本谅解书的各项规则与程序应适用于按照本谅解书附件1所列各项协议的磋商与争端解决规则(以下简称为“有关协议”)所提出的争端。本谅解书的各项规则程序也应适用于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条款以及单独或与其他任何有关协议相结合使用的本谅解书之下涉及各成员方之间权利与义务的磋商与争端解决事项。①也就是说该DSU各项规则与程序应适用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多边货物贸易协定》、《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等多边和诸边协定的磋商与争端解决规则所提出的争端。机构设置方面,WTO设立了专门的争端解决机构(DSB)并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