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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与民族共同体——黑格尔《论自然法》解读论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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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与民族共同体——黑格尔《论自然法》解读论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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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与民族共同体——黑格尔《论自然法》解读论文.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内容摘要
黑格尔关于自然法或法哲学的著述贯穿了黑格尔的大半生,从耶拿时期
(1802—1816),经过海德堡时期,最后到柏林时期(1818—1831)。黑格尔对自
然法的态度怎样?以后发生何种转变?“自然法”术语与后来黑格尔所使用的“法
权哲学”术语有何关联等等?这些问题至今尚未得到很好的梳理。为了奠定此项
庞大课题的基础,本文围绕黑格尔的第一部法哲学著作《论自然法的科学探讨方
式,自然法在实践哲学中的地位及其与实证法科学的关系》(下文简称《论自然
法》)进行研究,希望通过对文本的细致解读来梳理《论自然法》中黑格尔的“自
然法”思想。与这一文本的重要地位相比,国内外学者的研究程度似乎尚显不足,
尤以国内学者为甚。纵观这些研究文献,大抵可分为哲学视角、法学视角以及政
治思想史视角,笔者在引言部分对此进行了简要梳理。
黑格尔写作《论自然法》时,正值德法战争,德意志神圣罗马帝国四分五裂,
内外交困,濒临消亡的边缘,认识到这一点将会有助于理解《论自然法》。而且
此时,黑格尔正不断通过批判和继承以康德、费希特和谢林为代表的德国古典哲
学来创立自己的哲学体系,这些思想的痕迹都可在《论自然法》中找得到。其实,
《论自然法》中的很多实质思想,在黑格尔前耶拿时期就已成熟。本文第一章阐
述《论自然法》写作的现实背景、理论背景、青年黑格尔思想发展以及《论自然
法》的总体结构。
《论自然法》第一部分着重批判了研究自然法的经验主义方式(比如霍布斯
的自然法理论),第二部分批判了形式主义方法(即康德的道德理论和费希特的
自然法理论),第三部分则是黑格尔自己以思辨的方式构建的自然法体系,第四
部分探讨了自然法科学与实证法科学的关系。鉴于《论自然法》第三部分集中体
现了此时黑格尔的自然法思想,笔者将按此部分逻辑顺序分三章进行解读,梳理
黑格尔自然法的思想。
第二章论述《论自然法》第三部分的第一节,即“伦理总体与伦理体系”。
黑格尔指出,“绝对伦理总体不过是一个‘民族’”,“战争保持了民族的伦理健康”。
黑格尔依照‘绝对是无差异和关系的统一’这个同一哲学的原则,勾勒出绝对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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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体系,即实在体系(即实在和实践领域)、法律体系(即形式统一性或权利领
域)和伦理体系(即绝对或伦理领域),最终黑格尔希望把前两个体系“扬弃”、
综合到第三个体系中。
第三章论述《论自然法》第三部分的第二节,即“等级划分与伦理悲剧”。
黑格尔按照伦理的绝对必然性划分了两个等级,即自由人等级和非自由人等级。
在罗马帝国时期,随着自由人等级与非自由人等级的混同,在法律的形式统一下,
第一等级完全消失,第二等级独自构成民族,市民阶级开始出现,伦理总体受到
侵害。针对这种历史发展,黑格尔认为,作为有生命的伦理事物或绝对伦理,应
通过将部分生命“牺牲”给无组织的实在和法律领域,使后者持续存在,但它同
时也通过死亡超克了经济活动必然性的束缚,避免了同实在、法律领域的混同,
获得了自由,黑格尔称之为“伦理领域上演的悲剧”。
第四章论述《论自然法》第三部分的第三节,即从“绝对伦理自然”出发讨
论“绝对伦理与个体伦理,自然法科学与道德科学”。绝对伦理与个体伦理之间
是肯定与否定的辩证关系,前者是后者的本质;绝对伦理在本质上是所有人的伦
理,不可分割的;绝对伦理优先于个体伦理,犹如城邦[Volk]在本性上优先于个
体。黑格尔认为,以前的自然法科学只不过是道德科学,即研究个体道德的科学,
是“自然的非法”(natural wrong[Naturunrecht]),属于否定的领域;而自然法科
学是研究绝对伦理的科学,属于肯定的领域。
在最后一章,笔者通过回顾《论自然法》的整体结构以及第三部分的主要内
容,简要总结《论自然法》中黑格尔的自然法思想之特征。笔者认为,黑格尔所
重构的自然法体系,其方法是探讨自然法的思辨方式,它是对经验主义与形式主
义探讨方式的综合,在内容上是对康德和费希特那里所区分的道德和合法性的综
合,是对古代自然法思想和近代自然法(权利)理论的融合。
关键词:自然法;民族;伦理体系;等级;伦理自然;绝对伦理;道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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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Hegel’s investigation of natural law or the philosophy of law ran through more
than half of his life, from the period of Jena (1801-1816) to the Berlin periods
(1818-1831), including the period of Heidelberg. What’s 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