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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 买房全攻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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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 买房全攻略.doc

上传人:xxq93485240 2019/4/8 文件大小:3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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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 买房全攻略.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维护应缴和已缴住房公积金单位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郑州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本办法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和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登记、帐户设立、缴存、转移、封存、结算等。第四条住房公积金实行属地化管理。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及其职工,不分隶属关系,均执行本办法。第五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所有权归职工个人所有。第六条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在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二)依法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三)审批缓缴住房公积金或者暂时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申请;(四)审批设立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网点;(五)需要决策的其他事项。第七条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所授权的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办事机构),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登记、缴存、转移、封存等具体业务的承办。第二章登记及帐户设立第八条单位应当到办事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提供以下资料:(一)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表;(二)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三)在职职工工资表及发放名册。办事机构对单位提交前款规定的资料审核后,当场应予登记,开设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建立明细账。每位职工只能开设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单位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并与办事机构定期对账。第九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办事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第十条单位新录用或新调入职工的,应当自录用或调入职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办事机构办理帐户设立、帐户转移及缴存登记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办事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第十一条职工姓名或身份证号码发生变更的,单位应自职工姓名或身份证号码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相关证明文件到办事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第十二条单位名称、地址发生变更的,原单位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办事机构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三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办事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封存或托管手续。第三章缴存第十四条办事机构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设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帐,并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办事机构负责住房公积金磁卡的发放、信息变更、注销、挂失、补发等具体业务的承办。第十五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