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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水资源保护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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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水资源保护管理规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颁布日期:2008年05月30日实施日期:2008年05月30日颁布单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现将《通州区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八年五月三十日通州区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通州区饮用水地下水源不受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北京市城市自来水厂地下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通州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地下水源的保护,乡镇分散式饮用水地下水源的保护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区环保局负责对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区水务局、建委、规划分局、国土分局、卫生局、农委、林业局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区环保局实施本办法。第四条拟定规划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水体,应当在开发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不得作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饮用水水源开发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须经市或区环保局同意。第五条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将附近地区饮用水水源列为重要环境敏感目标进行针对性评价。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没有对附近地区饮用水水源进行针对性评价的,不得予以批准。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地下水源不受污染的义务,有权对污染饮用水地下水源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其污染饮用水地下水源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七条对在区内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先进技术推广和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区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划定与水源污染防治第八条根据水源地地理位置、地貌以及环境水文地质条件,划定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通州区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分区范围详见附件)第九条在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和二级及准保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利用渗井、渗坑、孔隙以及沟渠、漫流等方式倾倒、排放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二)禁止将含有***、镉、***、铬、铅、***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三)禁止利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四)禁止设置含有***、镉、***、铬、铅、***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堆放场所。(五)禁止设置贮存工业废水、医疗废水和生活污水坑塘等场所。(六)禁止水质差别较大,可能引起污染的含水层混合开采。(七)禁止非更新性砍伐或破坏水源涵养林保护区植被。(八)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进入地下水的水质应满足《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三类及三类以上标准。第十条饮用水地下水源准保护区内,应严格控制建设规模,除要遵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外,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对地下水体产生严重污染的建设项目:、制革、电镀、化肥、染料、医药、农药、线路板、废物加工利用等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炼油、化工、动物屠宰等环境风险较大的企业;、制浆、酿造、皂素、食品加工等水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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