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BSZN-0625-2011/01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内资医疗机构)
办事指南
发布机构标志
2012-1-1发布 2012-1-1实施
上海市卫生局发布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内资医疗机构)
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在本市开展医疗机构执业活动前的单位或个人申请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内资医疗机构)。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内资医疗机构)(0625)。
三、办理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六条至第十四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章(第八条至第二十四条)、第四章(第四十条至第五十条);
《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八条至第二十条);
4.《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上海市卫生局
(二)审批内容
上海市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内资医疗机构),包括新证、延续。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的类别、规模、选址和诊疗科目及延续按照新证程序办理。
(三)法律效力
获得上海市卫生局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内资医疗机构)同意的,可以在有效期内申请办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四)审批对象
需要在本市设置内资医疗机构的单位或个人。
五、审批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
。
。
5、审批申请提交的资料和程序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
申请设置个体诊所的设置人,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医师执业证书后》,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
。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不符合前述准予批准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不予批准设置医疗机构:
,不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
、因病退职或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
,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
六、审批数量
根据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限制医疗机构设置的数量。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1、申请材料按本手册申请书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按A4规格纸张打印。
3、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4、申请材料应每份加盖公章。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申请材料名称
性质
数量
分类
要求
1
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设置医疗机构审核意见表
原件
1
纸质
完整填写,包括签名、公章、日期。拟设诊疗科目,应按照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所要求的科室设置规范填写,设置医疗机构审核意见表上需设置地区(县)卫生局出具初审意见
2
医疗机构名称申请核定表
原件
1
纸质
医疗机构名称申请符合冠名规定
3
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审批表
原件
1
纸质
完整正确填写
4
可行性研究报告
原件
1
纸质
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所列内容
5
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含房屋使用意向证明)
原件
1
纸质
选址报告包括《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所列内容
6
设置申请单位(人)的基本情况证明
复印件
1
纸质
设置单位为公司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7
由两个法人共同申请的,应提交有效的合同书
复印件
1
纸质
合同书上加盖两个法人的公章,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8
设置申请人资信证明
原件
1
纸质
由银行出具资信证明
9
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提交市禁毒委同意批复
复印件
1
纸质
市禁毒委同意该项目设置的批复
10
涉及国有资产投入或租赁的应提交资产所有者同意投资或租赁的批复文件
复印件
1
纸质
非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涉及国有资产投入的应提交:1、资产所有者同意投资的批复文件。2、资产评估报告。
3、国资办对拟投入国有资产评估报告确认文件。4、如面图。涉及国有资产租赁的应提交:1、资产所有者同意租赁的批复文件。2、租赁合同或意向书。3、如面图
11
涉及转制需提交机构设置人及有关部门同意转制的文书、转制协议书及有关资产、人员安排的说明,拟转制机构资产评估报告
复印件
1
纸质
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12
涉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