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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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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doc

上传人:xxq93485240 2019/4/8 文件大小:2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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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999年6月1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9年6月25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违法建筑的治理,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除乡、村庄规划区外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筑的拆除。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负责所辖区域内拆除违法建筑工作,建立健全拆除违法建筑工作机制,完善、落实拆除违法建筑责任制,对拆除违法建筑实施部门进行考核。    市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的综合协调。    市和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以下统称 “拆违实施部门”)按照规划管理、物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分别负责违法建筑的拆除,其具体职责分工,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拆违实施部门做好违法建筑的拆除工作。    公安、工商等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拆除违法建筑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市建立健全发现违法建筑的巡查制度。    拆违实施部门、各区县承担城市管理巡查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采取措施,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违法建筑并依法予以查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力量开展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搭建违法建筑的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在其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现搭建违法建筑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区、县的房屋管理部门。    第五条 市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设立本市违法建筑的统一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违法建筑,可以向统一举报电话举报,也可以向拆违实施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市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转告所在区、县的拆违实施部门。    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在一个月内将查处违法建筑的情况反馈举报人。    第六条 区、县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违法建筑及其查处等情况进行记录,经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汇总后,纳入市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建立的信息系统,作为违法建筑治理工作的依据。    第七条 拆违实施部门发现违法建筑、接到相关举报或者物业服务企业的相关报告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到现场进行***,对正在搭建的,应当在两小时内到现场进行***。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应当立即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八条 拆违实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建筑进行***后,拟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应当使用统一的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相关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所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当事人在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听取其意见,并做好记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其证据,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予以采纳;拆违实施部门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不成立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书面决定。    第十条 拆违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