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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doc

上传人:xzh051230 2019/4/9 文件大小:4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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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浏览次数:2845    发布时间:2007-05-28   信息来源:    字号调节:【】   保护视力色:【】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第159号令)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向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支付工资,有关部门对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向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支付工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年薪、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报酬等。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定期发布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指导线。    第五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支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时足额支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建设、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税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实施监督,依法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第二章工资支付一般规定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结合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价位、行业人工成本信息和本单位经济效益,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工资水平。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增长情况,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逐步增加劳动者的工资。    第八条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确定、调整劳动定额或者计件单价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确定、调整劳动定额应当以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七十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为标准。    用人单位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或者降低计件单价变相降低工资水平。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通过与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协商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制度,并在本单位内公示。    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查询有关工资支付制度的内容。    第十条工资支付制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工资支付的形式、项目、标准;    (二)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    (三)延长工作时间和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办法;    (四)工资的代扣、代缴及扣除事项;    (五)有关工资支付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工资支付的形式、标准、周期、日期等主要内容。工资支付内容不得违反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其中工资标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依法与工会或者职工方代表签订了工资集体协议的,工资标准还不得低于工资集体协议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十二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