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拆迁“连坐制”的背后
【案例】
10月25日,长沙一小学教师谭双喜接到天心区教育局工作调动通知,要她到拆迁指挥部工作,任务是劝说其成了拆迁“钉子户”的婆婆。此前,她已数次被叫去谈话,要求做其婆婆的思想工作。
时隔4日,网上又爆出福建闽侯县委组织部发通知,要求一对中学教师夫妇协助拆除女方父母房屋的工作。闽侯县委宣传部证实了文件的存在,称是为了减少拆违对象的损失,才通知这对夫妇去做家人的工作,动员其自行拆除。回应称,由于思想动员工作未奏效,“两位同志将根据学校通知回校上班”。
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山东省鄄城县再度爆出“亲属不按时拆迁,干部连坐停职”的新闻。印有鄄城县古泉街道委员会公章的文件显示,如果没有完成对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亲属的“劝拆”任务,街道在职人员将会被停职停薪,教师完不成任务,每推迟一天罚中心校3000元。村居干部和大队干部则会被免职。
【背景】
拆迁博弈战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讨论期间,学术界对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的具体法律规范展开了激烈的争论。草案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的不动产。这项规定将公民的财产权利置于十分危险的境地。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明确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可以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的不动产。这项规定的核心价值就在于,把城市房屋拆迁的依据变成了国家的“法律”,在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之前,任何人都不得以“公共利益需要”的名义实施强制拆迁。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关于城市房屋征收拆迁的规定,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事实上已经终结了改革开放以来全国各地普遍出现的城市房屋拆迁现象。
正当学术界为自己的努力欢呼雀跃之时,国务院向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提交法律修正案,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增加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可以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的不动产,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国务院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发出通知,在没有制定新的城市房屋拆迁条例之前,2001年颁布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条例仍然有效。
为了更好地维护居民的财产权益,明确城市房屋拆迁的程序,国务院法制办组织专家学者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试图纠正以往城市房屋拆迁中产生的一系列问题。
但是,由于征求意见稿仍然秉承传统行政主导立法思路,把城市房屋拆迁分为自愿拆迁和强制拆迁,只是提高了城市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因此,征求意见稿遭到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对,包括笔者在内的一些学者认为,国务院起草的行政法规征求意见稿实际上是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关于保护公民财产权利的规定置于脑后,如果颁布实施将会使公民的财产受到损害。必须从维护公民的基本财产权利入手,重新确立城市房屋拆迁的基本原则。
在社会各界的强烈呼吁下,国务院法制办不得不撤回公布的征求意见稿,重新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重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国务院批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不能因为社区多数居民同意拆迁,而对少数居民的房屋实施强制拆迁;不能在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由政府实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