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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旅游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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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旅游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wxb163 2013/12/1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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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旅游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广东省旅游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扶贫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03]1号),规范我省旅游扶贫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充分发挥旅游扶贫专项资金的作用,促进我省区域性经济协调发展,根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旅游扶贫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扶贫资金”)是指经省政府批准,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我省贫困地区和山区等弱势群体相对集中地区旅游公共基础配套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原则:
(一)项目化管理原则。通过申请、立项、可行性研究、审核、审批、监督实施、决算等项目管理程序,对扶贫资金实施有效管理,各级旅游和财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全省旅游规划,推荐和确定旅游扶贫重点项目。
(二)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资金侧重于16个贫困山区县旅游公共基础设施配套的支出,避免资金过于分散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提高扶贫资金效益。
(三)引导激励原则。发挥政府资金对旅游扶贫项目建设的引导作用,对旅游扶贫项目建设的投入,以单位自筹和地方配套资金为主,省级财政扶持为辅。
(四)追踪问效原则。各级财政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对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扶贫资金专款专用。
第四条扶贫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 旅游景点的公共基础配套设施建设;
(二) 旅游规划设计编制经费补助;
(三) 为旅游区特色旅游商品销售提供购物设施配套建设。
第五条扶贫资金申请的条件:
(一)申请的项目符合广东省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求,旅游资源有特色、开发条件较好,预期扶贫效益显著,已纳入省确定的旅游扶贫重点项目范围;
(二)项目审批程序完整,建设配套资金落实;
(三)基层申请用款单位具有完备的项目法人资格及其组织机构。
第六条扶贫资金申报程序:
(一)由旅游和财政主管部门推荐所在地旅游扶贫项目,提出书面申请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并联合逐级上报。
报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其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申请数额、项目自筹和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项目总体规划、专家论证情况、项目实施方案、经济和社会效益等内容。
(二)地级市旅游和财政主管部门根据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原则对县区的项目进行筛选后,连同所属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于每年4月底前联合向省旅游局和省财政厅申报。省旅游局和省财政厅不直接受理县区一级的申请报告。
省旅游局和省财政厅提出扶贫资金分配方案,联合上报省政府审批。
第七条根据省政府批准的扶贫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厅直接发文追加预算并拨付资金给有关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收到文件后,按照规定负责对用款单位或有关县区财政局办文和拨款,拨付文件抄送当地旅游主管部门。
地级市财政局应在收到省财政厅扶贫资金追加预算文件的1个月内,与旅游主管部门共同确定旅游扶贫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并报送省旅游局和省财政厅审定。用款单位必须严格按省审定的资金使用计划执行。因特殊原因需变更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的,要经当地市旅游和财政部门同意后,报省旅游局和省财政厅审定。
第八条财政部门应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具体扶贫项目资金使用计划,按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旅游和财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执行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建立跟踪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