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摘要:目前,我国商标法的又一次修改已进入关键时期,我国商标法的修改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国际商标法的发展趋势,国外的商标法也给正在修改的我国商标法带来一些可供借鉴的影响及启示。本文通过参考和借鉴国外商标法修改的经验及发展趋势,为我国商标法的修改提供可以借鉴的经验。关键词:商标法特点影响启示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目前,我国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已进入关键时期。放眼世界,一些发达国家的商标法修改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国际社会商标法的发展趋势,也给正在修改的我国商标法带来影响及启示。一、相关国家商标法修改的特点美国、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家商标法的修改,因国情、历史文化及法律价值观的差异,其立法内容有所不同,但基于商标法的属性和立法目的,各国商标法律制度又有很多共性,这些国家立法修改的内容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国际社会商标立法的发展趋势。经过对比研究,笔者认为这种发展趋势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保护对象的拓宽上述国家在修改各自的商标法时,除了对传统的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保护之外,又增加了一些新的保护对象。比如,美国商标法修改后保护几乎所有的具有识别功能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颜色、气味以及商业外观等;日本商标法增加了立体商标、集体商标和地理标志的规定,其中防御商标是日本商标法的特色。商标法保护对象的拓宽,一方面突破了传统商标法只保护商标的单纯性,另一方面,也拓展了商标法的保护对象,商标法保护的不仅仅是商标,还包括其他商业标识,如商号、地理标识、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识别性外观等。 2、缩短商标审查的时间为加速商标审查,缩短商标审批时间并提高商标审查的质量,各国商标审查机构都在积极努力,探索商标审查制度的改革。在商标法方面,尤其表现为商标异议制度的变化。传统商标法规定异议程序启动的时间是在初审公告后一段时间内进行的,这是个必经程序,只能等这个程序期满才能进入核准公告程序。这种规定人为地延长了商标审查时间,而从实践中看,商标的异议率比例很低。为消除现行立法之弊端,日本商标法率先对异议制度进行修改,其特色在于:第一,将传统的异议前置程序改后异议后置程序。即注册公告后2个月内,如果认为注册商标申请不应获得注册,任何人可以在异议期限内,向商标主管机构对该商标提出异议。第二,对商标异议案件的审理采用简易程序,对不服异议决定的,不能提出申诉。 3、对著名商标的保护由于驰名商标巨大的商业价值以及和保护商标的国际公约相适应,修正后的各国商标法纷纷增加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条款。比如,法国将著名商标的保护扩大到了不类似的商品和服务上,日本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主要体现在申请注册环节和对在先使用权的保护方面。德国商标法则引入了商标淡化理论对驰名商标给与保护,该法规定:在与受保护的商标所使用的不相近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任何标志,但该商标在德国范围内享有声誉,并且没有正当理由使用该标志不公平地利用了或损害了该商标的显著性或声誉的,构成侵权。 4、加大了对商标侵权的惩治力度为加强对商标权的保护,上述国家在修改后的商标法里增加了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加大了刑事惩治的力度。其中,尤以法国商标法规定的较全面,比如,对法人构成知识产权犯罪的,要承担侵权刑事责任、没收侵权物品、累犯加倍处罚以及剥夺上市选举资格等一系列手段,以遏制此种犯罪行为。德国修改后的商标法加重了对假冒等行为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