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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权的滥用及法律限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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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权的滥用及法律限制.doc

上传人:xzh051230 2019/4/10 文件大小:2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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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权的滥用及法律限制.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摘要:合同解除权是合同当事人依约、依法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它的存在对于合同关系的完善和市场交易十分重要。但对于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应当予以合理限制,以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甚至形成合同解除权的滥用,从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增加交易成本、浪费社会资源。因此,我国合同法对合同解除权的限制应作更详进的规定。关键词:限制;滥用解除权;合同合同是现代经济关系的重要载体,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从合同的订立,变更,履行到转让乃至解除,无不“放权”于当事人,其初衷显然是为了给予交易双方更大的自由。但司法实践中往往有人无视合同订立的来之不易,动辄主张解除合同,甚至已经履行接近尾声的合同关系也不惜以解除合同作为解决纠纷的手段。这对于维护交易安全,节约社会资源都是十分不利的。合同解除权的限制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值得进一步探讨。一、合同解除权概述(一)合同解除权的含义合同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在法定条件下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合同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即依照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够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权利。形成权和与之相关的约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产生,也可以是由于一方在合同中规定了另一方的形成权,并使自己服从于另一方的单方决定。一般情况下,主张合同解除的当事人无需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起解除合同的申请,而是将单方意思表示送达合同对方即可以产生合同解除的实际效果,因此,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根据解除权发生的原因,合同解除权分为法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权。法定解除权指基于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的解除权。当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根据我国《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2)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合同法》第69条的规定,合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恢复履行能力并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另外,在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一些有名合同中,法律也规定了适用于该项合同的法定解除事由。约定解除权指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解除权的发生事由,当事由出现时,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享有依约主张合同解除的权利。《合同法》第9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另外,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成立后,完全履行前,在某种条件下,一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此为事先约定解除权。这种做法一方面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各种纠纷的及时解决。协议解除的实质是当事人通过一个事后的新合同(以解除原合同为内容)取代原合同,因此,也有学者将之称为反对合同。(二)。合同自由原则起源于近代民法。随着近代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形成,封建社会所存在的那种身份关系逐渐淡出,取而代之的是代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特征的契约关系,也即梅因所说的“从身份到契约”。可以说,合同自由原则作为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贯穿了合同法的始终,解除权领域自不例外。法律赋予了当事人缔结合同的自由,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