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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民事诉讼程序公正价值与经济效益的冲突解决.doc

上传人:164922429 2013/12/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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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试析民事诉讼程序公正价值与经济效益的冲突解决
论文摘要民事诉讼作为程序法而言其独立性价值在于能够保障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而民事诉讼所追求的程序公正又从某种方面来说受到了经济效益的影响而不能够很好地得到正视。那么怎样调节公正价值和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就成为学者关系和讨论的焦点问题。本文在参考两篇博士论文对这一问题的阐述的基础之上,结合其他学者对公正价值的理解对这一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见解,希图通过对民事诉讼法价值的判断和经济利益的调节上找到一种能够兼顾的处理方式。
论文关键词公正价值经济效益接近正义运动诉讼成本
长久以来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价值久是诉讼法学者的孜孜追求,我国从一九四九年立国以来,在废除了民国时的六法全书的基础之上模仿苏联建立起了社会主义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在职权主义模式下的民事诉讼法,尤其是重视人权和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念其实并未能得到领导人的重视。其苦果就是直到二十一世纪的现在,尽管我正义的法治价值仍然受到学者们的诟病和正义的诉讼价值是有着现实的意义的。在立法不断健全的今天,我国仍然存在众多的错案。“上访”这一制度却被政府堂而皇之地挂在职能之下,群众在遭到不公平对待的时候,更多的不是寻求法院的帮助而是非法院途径之外的解决方式。这绝不是完善的ADR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更多的是群众对法院判决的不信任和司法公信力的底下。程序法的价值目标在这种情况之下就显的尤为重要。
一、关于“公正”的解释
获得公正的对待是每一个公民所应当享有的权利,这是诉讼法立法的基石。从致力于推进公平正义的法律条文中我们可以推导出:程序的公正是一切其他实体法公正的前提基础。程序是否公正是判断一个国家是否遵守主权在民这一宪法性原理的标准。那么我们怎样来理解“公正”?博登海默认为,“如果用最为广泛和最为一般的术语来谈论正义,人们就可能会说,正义所关注的是如何使一个群体的秩序或社会的制度适合于实现其基本目的的任务……满足个人的合理需要和要求,并与此同时促进生产进步和社会内聚性的程度——这是维持文明社会生活方式所必需的——就是正义的目标。”
“公正”从社会学的角度来说,是一种社会秩序状态,这种秩序状态所追求的是每个社会成员都得到公平的对待,不因为其宗教上的、政治上的、经济上的地位的不同而不同。这种秩序状态所要求的是在社会运行过程中,社会福利和公共资源能够平均的分配给每一个成员,使所有的社会成员都能够享受到相同的待遇,是所有成员都能够履行和其权利相同的义务。从这个角度说优点和我国古代先哲门所提出来的大同社会相类似。但是公正从法律的角度来解读,更重要的是设置一种制度规范。这种制度规范赋予不同的人在社会生活中不同的权利义务。但就基本权利和义务来说,所有的社会成员是一致的。权利的多少决定义务的多少。但是这又出现一个问题即:如何避免权利强势一方利用比其他成员多出来的权利对待另一方。这种关于平衡权利和义务的规范就是我们所要讨论的程序法意义上的公正价值。
正是因为权利义务设置上的偏颇,才会引来我们对公正价值的思索和追求。如同中国成语亡羊补牢一般的事后补救措施。故笔者认为使每个公民在接受最基本的教育的时候就能明白公正价值在其生活中所占有的地位。从民事诉讼程序法上来讲,笔者希望在立法理念上,我们的立法者都能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