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新农村体制下体育组织发展方式研究
一、新农村建设背景下村落体育组织的发展困境
1、村落体育组织的体制性困境
:部门分割、重复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村应当发挥村民委员会、基层文化体育组织的作用,开展适合农村特点的体育活动。但乡村文化活动分属多个“行政主体”。在县一级,县文体局负责群众体育活动;在乡镇一级,文体站负责乡镇的文体活动;在村一级,有村妇联、村委会的文化活动,有老年人协会组织的文体活动。很多村一级的文化活动内容重复,组织形式单一,领导分工不明确、机构大多有名无实,各部门都来管理村级文体活动,又谁都不负全责,各部门之间缺乏沟通和协调。目前的村民委员会基本上是“上面千条线,针眼一线穿”的“针眼型”的全能政府,所有的事情都要由“小针眼”去具体组织落实,对不属于权辖范围内的村落体育组织更是无暇顾及。
:总量不足、个人为主农村体育活动的开展和城市一样需要有体育场地设施、器材、服装、指导等作为支撑。目前农村的场地设施主要有篮球场、乒乓球台、老年活动室、文化大院、个体文化室等。村里经费困难,基本上不能保证上述场所的活动经费,大多数的文体活动场所都依靠“体育精英”或个体老板的赞助来维持正常开支。农村体育设施建设考虑更多的是一块篮球场、两幅乒乓球台的数量等物的因素,很少考虑培养村落体育组织人才建设,有明显的“重物轻人”的特点,从发展主体上来看,农村村落体育组织的“组织”发展开始进入一个以精英(个人)为主导的初期组织网络时期。
:侧重形式、忽视效果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和评估体制对于村落体育组织发展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它能对村落体育组织发展起着监督管理和约束作用。目前村落体育组织的评价与评估工作机制不健全,评价的标准就是有无正式的规章制度及归口挂靠单位等等,很少涉及到诸如组织管理合不合农民朋友的“胃口”,能在多大程度上满足农民朋友的健身与组织归属需求等问题。由于缺乏统一的评估标准,正式体育社团的评估标准又无法套用,故目前的评估工作缺乏相应的反馈机制,难以确保业已成立的村落体育组织在评估后能够得到管理和监督,以维持正常的运行及正确的发展方向,上述现象也有一些案例值得我们去思考。例如: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工作加快体育事业发展的决定(浙委〔2004〕8号)通过省级乡村体育俱乐部的建设。要求俱乐部日常管理由乡镇文体站负责,业务上接受所在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俱乐部自然成为乡镇农民体育协会或上一级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俱乐部每年年底要向乡镇文体站上交当年的活动记录和下一年度的计划,评价评估工作得到保证,后期的管理对村落体育组织保持正确的发展趋向很重要,也可以避免被邪教组织所利用[6]。
2、新农村建设中村落体育组织的结构性困境
:村落体育组织的不对称性村落体育组织是农民的自发组织,活动形式灵活多样,但生存能力差,稍微有一些风吹草动就随时面临解散与重新整合的现象[7]。无论是农民自己还是在村干部来看,乡镇政府或村委会供给的文体活动与农民村落体育组织的群体活动需求之间没有太大的差异,只是政府举办的体育活动与农民实际参与的以及农民对政府期望的群体活动类型之间出现了一定程度的脱节,如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将体育协会、老年体协、俱乐部等作为重要的一种群体组织载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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