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民间融资信用危机的法律探析
一、民间融资信用危机的表现
民间融资行为也存在效率边界问题。非组织化的民间融资行为一旦突破了熟人社会网络的界限,就会面临规模、范围和法律方面的劣势,产生极高的信息成本和交易风险。近年来频频发生的企业倒闭潮、部分企业及民间资本因资金链断裂问题而出现关停或“跑路”现象,恶意逃债的行为出现,就是非组织化民间金融发展中面临的巨大风险的体现。2011年在我国很多地区出现了民间融资信用危机,其后果至今仍未完全消除。在温州依然存在大量“融资难”问题,企业家跑路现象也不断发生,同时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依然居高不下。根据官方公布的数据,温州市不良贷款率为379%,个别银行甚至一度突破8%,远远高于全均不良贷款率。商业银行在对效益与防风险的权衡中,天平往往会向后者倾斜。银行惜贷使得原先缺钱的企业更为步履维艰。温州危机所带来的损失不仅是伤害了实体经济的发展,更重要的是削弱了温州的信用体系。企业与融资机构之间的信用度越来越低,融资机构不相信企业,企业也同样不相信融资机构。②更为严重的是,就连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信任基础,也在不断削弱。同时由于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与高额回报的诱惑,在民间融资尤其是民间借贷无序发展,全民放贷的背景下,民间借贷俨然成了诸多投资者新的“投资渠道”。如果资信状况差且负债率较高的中小企业在融资后产生经营风险与信用风险,必将损害投资者利益与投资的积极性,并将民间融资领域的风险向正规金融部门渗透和传递,加之民间融资领域的风险具有隐蔽性,更加剧了对其监管的难度。
③尽管民间资本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但由于缺乏对其有效引导规范发展的制度约束,使其往往只能游离在非法集资和投机炒作的边缘地带。在民间融资隐藏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也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二、民间融资信用危机的成因
(一)针对民间融资的法律制度缺位
我国虽没有在国家法层面对民间融资活动一律规定为非法,但也没有对民间融资活动予以明确确认和保障。除了在《民法通则》、《贷款通则》、《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刑法》、《非法金融机构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有一些调整民间融资的零散的法律规定,大量民间融资活动处于缺乏法律明文规范的模糊状态,凸显了我国民间借贷活动的制度性风险。即使是现有的零散的法律规定也并没有保护融资活动中各利益相关人的权利,而是倾向于保护所谓的社会秩序或金融稳定等抽象的公共法益。④这种以社会秩序和金融稳定为目标的保护倾向,忽视了在融资活动中应该受保护的利益相关人的合理融资需求,疏远了法律规范和社会公众之间的距离。这一问题最明显的体现就是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刑事犯罪,一直处于剪不断、理还乱的境地,直接导致了公众的法律信任危机⑤。法律制度的缺位没有给民间资本一个合理合法的发展空间,不仅造成监管的真空,而且也难以有效解决民间金融发展中遇到的诸多问题。吴晓灵曾指出,出于对产权的尊重,国家应给资金拥有者以运用资金的自由。应在强化信息披露、严厉打击信息造假的同时放松直接融资的管制,让筹资人、投资人自主决策。这表明了民间融资是资金盈余者对自有资金行使选择权与处分权的结果,是符合宪法中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立法精神的。尽管近年来国务院、银监会出台了一系列鼓励与引导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肯定了民间资本的积极作用,但这些规定只是停留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一级,法律层级和效力较低,难以改变我国民间金融法律制度缺位的现状。因此,积极合理引导民间资金流向,对民间融资行为进行有效规范,实现民间融资的正规化与合法化,逐步建立与完善民间融资机构的市场进入和退出机制,是规范民间融资发展的重要举措
⑥。
(二)信用制度落后与缺失
正规金融机构基于其经营安全性的考虑,通常按照最佳的风险收益结构来配置其资源,因此,民间融资只是民营企业通过正规金融机构无法获得融资的替代选择。长期以来,我国的民间融资行为一般局限于血缘、地缘与人缘的狭小范围,融资双方的信任主要依赖于社会关系,是一种典型的关系型融资。在亲戚朋友、乡里乡亲之间进行的民间借贷,其信息生产的成本几乎为零。随着民间融资活动空间范围的扩大,民间融资也会出现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成本迅速上升的问题。而民间融资由于法律制度和人力资本的缺失,借贷规模也往往较小,对于融资的借方来说,其每次融资的信息生产成本必然上升,甚至高于通过正规金融机构融资的成本。在民间融资的效率边界之外,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和交易成本的上升,民间融资也会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问题,导致市场失灵和资源错配的严重后果。金融抑制说难以解释发达国家民间金融发展的根本原因,而信息说则可以较好地解释所有国家或地区民间金融产生的共性原因,这也是民间金融的内生性所在。
⑦正是因为对民间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