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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民议事会成员选举办法.doc

上传人:zhangbing6987 2015/10/30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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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民议事会成员选举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社区居民议事会成员选举办法
 
 
第一条  根据《**社区居民议事会工作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民议事会成员,指社区议事会成员和居民小组议事会成员。
第三条本次居民议事会成员的选举是在**社区党委和居民委员会产生后,在社区党委的领导下进行的。居民议事会成员的选举,由社区常住居民、老党员、妇女、少数民族、常住流动人口等组成,以增强议事会成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第四条  社区议事会召集人由社区党委书记担任,不通过选举产生。社区服务中心成员不进入社区议事会。居民小组议事会召集人由居民小组长担任。
第五条  社区议事会成员为17人。每个居民小组设有两个社区议事会成员名额,居民小组议事会成员为5人。
    第六条  居民议事会成员与居民小组长同步进行,由社区党委推荐和群众直接提名的方式,采取差额选举方式选举产生。居民小组议事会成员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选举。
    第七条  居民议事会成员任期与居民委员会任期相同。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上一届居民议事会成员在新一届居民议事会成员产生后,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八条  选举设总监票人1人,监票人3人、总计票1人、计票人3人。选举结束后,由监票人、计票人清理选票,作出记录,并由总监票人、总计票签字存档。
   第九条  居民小组会议,应有本组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选举所投票数多于发出票数的,选举无效;等于或少于发出选票的,选举有效。每一张选票上所选的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无效,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有效。选票书写模糊无法辨认或者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经监票人认定,对相应部分作废票处理。废票应当计入选票总数。
第十条  选举居民小组长和居民代表时,获得过半数的选票,方得当选。获得半数以上选票的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票数相同,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同的人再次投票。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以威胁、***、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当选无效。
第十一条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应对不足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以得票多者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投票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二条  选举结果经确认有效后,应当场公布、封存选票,并报社区党委备案存档。
第十三条居民议事会成员选举产生后,应及时召开社区议事会全体成员会议,推选产生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