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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司法实践的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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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司法实践的研究.docx

上传人:小博士 2019/4/13 文件大小:6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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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司法实践的研究.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司法实践的研究公益诉讼是一个极具创造性的制度设计,实践表明,用公益诉讼方式来满足当下新的社会需求,己成为一种全球现象。从当前中国司法实践来看,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已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研究的核心问题,其重要性已远超环境公益诉讼的性质和客体等问题。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法院如何认定诉讼资格。为揭示环境公益诉讼司法实践中原告资格的整体状况,笔者搜寻了2007年2012年国内公开报道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的司法裁判文书,共搜集到30份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司法裁判文书。裁判文书是司法现状的重要载体,通过对裁判文书的认真梳理,可以从一个新的角度深入观察中国环境司法中的这种现象。一、30份环境公益诉讼司法裁判文书中的适格原告搜集的30起环境公益案件具体涉及湖南、贵州、广东、浙江、江西、海南、江苏、山东、陕西、云南等省。根据各地方法院、检察院出台的有关规则,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类型颇多。女口,贵州省规定有湖泊管理局、环保局、林业局、检察院。江苏省规定有检察院、环保局、环保社团、居民社区物业管理部门。海南省规定有检察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成立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从事环境保护、社会公益事业和社会公共服务的法人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对搜集整理的30份司法裁判文书中原告进行统计发现:环境公益诉讼司法实践中涉及的原告主体有公民个人、环保局及资源管理部门、检察机关、环保组织及地方政府。(一)公民个人在30起案件中,公民个人作为原告的仅1起,即2012年蔡长海诉清镇市屋面防水胶厂负责人一案。原告蔡长海与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签订了《河流认领责任书》,认领了贵阳市所属清镇市辖区内的东门河及相应流域,每月定期进行巡查。在发现被告清镇市屋面防水胶厂向东门河排放有工业毒废水后向法院起诉。清镇市环保法庭认可了原告的诉讼资格,受理该案。法院审理认为: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保护生态环境人人有责,其中水资源保护是环境保护中一项极其重要的环节。在生态环境遭受破坏的情况下,根据《环境保护法》第6条、《水污染防治法》第10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尤其是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按照此立法精神,本案中的原告蔡长海作为一名环保组织的志愿者,自愿担负巡查清镇市辖区内的东门河及其相应流域的义务,在生态环境遭受破坏(或可能破坏)、社会公共利益已遭受(或正遭受)环境污染威胁的情况下,为保障和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原告有权寻求法律的救济而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同时可要求被告承担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等责任。(二) 环境行政机关在30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有6起是由环境行政机关所提起:原告包括环保局及环境资源管理部门(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安宁市国土资源局、海南东寨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法院受理案件的理由为环境行政机关是国家授权保护环境、管理资源的机构,是国家利益和社会环境公共利益的代表。如在2007年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诉贵州天峰化工公司案中,法院审理认为:环境是人类社会持续协调发展的必要前提,水资源保护则是环境保护中一项极其重要的环节。原告是负有依法管理红枫湖水资源的社会公共职责的政府职能部门,红枫湖是贵阳市百万市民的主要饮用水源。在不特定的人群遭受环境污染侵权损害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