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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当事人申请再审事由.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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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当事人申请再审事由.doc

上传人:w8888u 2019/4/14 文件大小:3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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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当事人申请再审事由.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浅析当事人申请再审事由【摘要】: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该《修改决定》针对"申诉难"问题对当事人申请再审事由做了大幅修改①,具体事由由原来的五项增至十三项。相比较而言,修改后条文更加细化明确,增强了适用性,但不可否认,其中一些规定仍存在不尽合理之处有待于进一步完善。本文来源于网络,本站发布的论文均是优质论文,供学****和研究使用,文中立场与本网站无关,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不愿意被转载的情况,请通知我们删除已转载的信息,如果需要分享,请保留本段说明。【关键词】:申诉;再审事由;程序正义中图分类号:D9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6908(2008)0120120-02 再审程序作为一种特殊的纠错和救济程序,是在一般救济手段即一审或二审程序终结后,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仍有错误的民事判决和裁定加以纠正的程序②。由于是对已经生效的裁判的效力的否认,使已经确定的法律关系再次陷入不确定状态,这就决定了再审的启动不能像一审、二审的启动那样只要具备一定的法定要件即可,而必须对其做出严格的限制。再审事由实际上就发挥着限定再申请启动的作用。此次《修改决定》的第四条对当事人申请再审事由进行了大幅修改,内容由原来的五项增至十三项,与修改前相比,条文细化、明确,使当事人申请再审事由的法定性增强。故将对这十三项内容分为四类分别进行解读③: 一、证据类事由具体包括五项,即: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修改之后,诉讼证据类的再审事由由原来的二项增至五项,其中第一项是原文保留的,其余四项是在原来第二项的基础上扩充而来。分析其变化,有以下几点值得关注: 《民诉法》原第179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改为"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前文已论述,民诉法原来的这一规定存在着客观性不足的问题,修改之后的"基本事实"在司法实践中较易于把握,因为作为证明对象的主要事实是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就应该确定下来的,如果对案件的基本事实都不能把握的话,根本无法对案件作出正确的判断。 "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这一程序性事由纳入其中,体现了新规定注重程序正义的立法指导思想。 "主要证据是伪造的"这一事由,但结合国外立法例和现实情况分析,这一规定仍有不足之处,即未将"证人证言虚假"这一事由囊括其中。日本新民事诉讼法第338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以证人、鉴定人、翻译或经宣誓的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虚伪陈述作为判决的依据的"可以作为再审理由;奥地利民事诉讼法第530条规定"证人、鉴定人或对方当事人在其询问中作了虚假陈述,而法院的裁判又是根据这些陈述作出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德国民事诉讼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作为法定证据种类,当据以作出裁判的证人证言或当事人陈述为虚假时,其与"作为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虚假的"所造成的结果是相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