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案情简介拉丁美洲的厄瓜多尔,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和墨西哥等国位于赤道附近,盛产香蕉。香蕉也是这些国家的传统大宗出口产品,在这些国家的对外贸易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近年来,由于欧共体实行了新的进口与销售制度,上述国家对欧共体的香蕉出口受到很大影响。1996年2月5日,厄瓜多尔,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墨西哥和美国依据世贸组织的有关协议,联名提出与欧共体进行磋商的要求。磋商的内容包括欧共体根据《委员会第404/93号规则》建立的欧共体香蕉进口与销售制度,以及随后订立的欧共体法规、规则与管理措施,其中包括反映在已经执行、补充与修汀的《香蕉框架协议》的有关条款中的法规、规则与措施。1996年3月14日,双方举行了磋商。由于未取得相互满意的结果,提出磋商的5国遂于1996年4月11日递交了申请,要求成立一个专家组对这一问题进行审理。争端解决机构于1996年5月8日举行会议,成立了专家组,并依照《谅解》第六条的规定确定了专家组的标准职权范围。加拿大、喀麦隆、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等21国作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保留向专家组提交有关报告和向专家组反映意见的权利。此后,争端双方又在专家组成员安排方面出现分歧,未能在规定的20天内达成协议。1996年5月29日,起诉方请求总干事依照《谅解》第八条第7款的规定组成专家组。1999年6月7日总干事宣布由斯图亚特·哈宾逊(主席)、吉姆·安德逊和克里斯蒂安·海博利三人组成专家组。1997年3月18日,专家组向各方提交了中期报告。1997年4月29日提交了最后报告。专家组审查结果认为欧共体的制度违反了有关协议的规定。1997年6月11日,欧共体向常设上诉机构提出上诉。1997年9月25日,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了上诉机构的报告和经过该机构修订的专家组报告。起诉方5国在此案中获胜。欧共体已表示了将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裁决的意向,并将就此第三篇如何利用世贸组织解决国际经济贸易争端509安排与争端对方进行协商。此案结案后,危地马拉感到欢欣鼓舞,称此案的审理证明任何国家都可以利用世贸组织来保护自身的利益。而厄瓜多尔则说,此案的顺利结案得益于世贸组织直接通过专家组报告的新规定,而按过去关贸总协定的做法,欧共体本是能够阻挠有关报告通过的。不过,严重依赖向欧共体出口香蕉的牙买加和圣卢西亚则对裁决将对加勒比的国家产生的影响表示了严重的关切。(二),1995年世界香蕉产量为5490万吨,其中厄瓜多尔产量为540万吨,居世界第3位,其他起诉方的产量依次为:墨西哥210万吨,洪都拉斯80万吨,危地马拉50万吨,美国(含波多黎各)。根据1994年的数字,世界最大的出口国为厄瓜多尔,出口量235万吨。其他起诉方的出口量为:洪都拉斯、危地马拉和美国各出口40万吨(欧共体认为美国的情况有误,按照美国出口统计,美国未出口香蕉,或只有极微量的出口),墨西哥出口20万吨。欧共体为世界第二大香蕉进口地,1994年进口量达350万吨,其中210万吨来自拉丁美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国家(简称非加太国家)。作为起诉方的厄瓜多尔和洪都拉斯也都是欧共体的主要香蕉供应国。对于许多非加太国家来说,香蕉出口在其出白贸易中占有很高的比重。欧共体本身的香蕉供应能力很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