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0
文档名称:

安乐死合法化资料.doc

格式:doc   页数:10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安乐死合法化资料.doc

上传人:1006108867 2013/12/6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安乐死合法化资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安乐死:我国的定义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合法化:指合法性的客观基础被质疑的时候达成关于合法性的某种共识的努力。也指使某些事物符合法律规范
伦理、法律、医学和政治
"安乐死立法非其时也
安乐死论争与第三条路线的法律评价
张 毅
一、导言
资料表明,安乐死以隐蔽或公开方式已经使用已久。1986年,陕西省汉中市发生一起安乐死事件,医生于1992年被无罪释放。2001年4月10日,荷兰参议院通过安乐死法案,
据中国天虎网2001年4月24日的最新网上调查结果,在32,000名参与调查人员中,74%赞成安乐死,反对者仅占26%。总之,许多情况表明,我国社会对安乐死已经表现出了一种比较开放和宽容的态度。
1995年,澳大利亚北部地区议会通过世界上第一个安乐死法,但由于遇到强大的反对意见,实施不到两年即被废除。
自1973年起,荷兰法院即通过判例,确认在一定条件下,医生可以实施安乐死。经过20年的实践,1993年2月,荷兰议会通过一项议案,授权国家公诉人与皇家医学会之间签订协议,规定如果按照一定规则,则参与协助自杀或安乐死的医生将不以谋杀被起诉。作为正式法律,2000年11月,荷兰众议院通过安乐死法案,今年4月10日,该法案又获参院通过,从而使荷兰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安乐死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合法化的国家。
近年,我国有不少单位或媒体曾就安乐死进行问卷调查。在对上海200位老年人进行的一次调查中,%。在北京市一次同样的调查中,%。另据健康报等有关部门对北京地区近千人进行的问卷调查,91%以上赞成安乐死,85%认为应当为安乐死立法。
允许安乐死的国家,一般均是经济文化比较发达、法制比较完备、个人自由与权利意识较强和医疗保障水准较高的国家。对比之下,我国社会对安乐死的宽容程度与我国的国情似有不协调之处。
在西方社会科学的研究中,往往是伦理学当先,尤其是对有关法律和政治问题,伦理上的衡量被认为是最根本的标准,唯有伦理标准才能反映出国家某一政策或法律是否符合理性和正当。
关于伦理、法律和医疗实践的关系,()曾指出,/医疗实践必须依法进行,法律必须符合伦理的要求,而不是相反。我国学者胡云腾在谈论安乐死时,提出了一个非常好的认识和研究视角。他指出,谈安乐死必须要考虑两个层面的问题:第一,安乐死本身到底好还是坏,它从伦理、哲学、道德和人权保障上到底能否说得通;如果能说得通,才轮到第二个问题,即如何操作的问题。
生命神圣、至上观。虽然康德认为伦理上的真理建立在理性而非宗教基础之上,但他认为,人绝对无权处置自己的生命,因为每个人的生命代表着一种/神圣的信托0(holytrust),人不可侵犯。如果一个人处置了自己的生命,那么,他实际上把自己当成了一个物体(object),一个动物,而不是人。康德强调,/人并不因为痛苦而获得处置自己生命的权利。
从哲学史来看,早在古希腊和古罗马,即有一批哲学家,如柏拉图、艾比顾拉斯、蒲林尼等,赞成安乐死。近代哲学家休姆、边沁和米尔等也都持同样的观点。
在挑战生命神圣、至上的各种理论当中,值得活的生命(lif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