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论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特征与现实价值
一、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概念
在界定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概念之前,有必要首先界定西方马克思主义的概念。什么是西方马克思主义,其内涵和外延的规定是什么?对此,我国学术界还没有取得共识。其主要分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该概念的名称及其形成时间,二是该概念的内涵。
关于西方马克思主义的名称及其形成时间问题,我国学者的最新观点认为,“西方马克思主义”这一概念最早出现于1930年德国学者科尔施出版的《马克思主义与哲学》一书的一个新增补的材料中。在这个材料中,科尔施提到了两种不同的马克思主义:一种是“俄国的马克思主义”,另一种是“西方马克思主义”。科尔施明确指出“西方马克思主义”是“共产国际内部一个敌对的哲学流派”,是与“俄国的马克思主义相抗衡”的派别。“西方马克思主义”这一术语的确认与传播,与英国的“新左派”理论家安德森等人的工作是分不开的。1977年,安德森出版了《西方马克思主义探讨》一书,在该书中,他强调指出:“西方马克思主义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欧洲资本主义先进地区无产阶级革命失败的产物,它是在社会主义和工人阶级实践之间愈益分离的情况下发展起来的”一种“马克思主义形态结构”,这种马克思主义形态“实际上成为一种与以往任何理论完全不同的崭新的学术结构”。在实践上,它离开了无产阶级的政治解放斗争。从此,西方许多学者纷纷推出关于“西方马克思主义”的各种学术专著,使“西方马克思主义”成为学术研究的对象。
关于西方马克思主义的内涵问题,我国著名法理学家吕世伦教授认为,它主要指欧美各国出现的一股马克思主义思潮。不过,我们必须注意到这样一种现实:“虽然‘西方马克思主义’出现在西方,但却并不是一个单纯的地域性概念,而是一个意识形态概念。它是指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在十月革命胜利而西方革命相继失败的背景下,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中产生出来,既反对第二国际的新康德主义,又反对共产国际的‘机械唯物主义’,在对资本主义的分析和对社会主义的展望,在革命的战略和策略等问题上,提出了不同于列宁主义的见解,在哲学上,则提出了不同于恩格斯和列宁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见解,要求重新发现马克思的原来设计,主要表现为‘左’的思潮的意识形态。”我们的看法基本上与吕先生的观点一致。总体说来,西方马克思主义承袭了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批判立场和某些理论资源,同时也在其逻辑进程中不断地汲取现代西方哲学、政治、法学等学科发展的最新成果和资料,包含着他们对资本主义发展甚至对整个西方文明发展的独特理解。这种社会思潮是在马克思主义分化的前提下产生的,它是在垄断资本主义阶段所出现的资本主义新变化,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呈现曲折发展的特定背景下产生的,通过与非马克思主义社会思潮相融合而形成的多元化的“左派”社会批判理论。
我们在理解西方马克思主义的概念的时候,有必要区别它与其他西方社会思潮的关系。
一是“西方马克思主义”与“西方马克思学”的不同。“西方马克思学”,是指西方一些学者对马克思著作和文本所作的解读和对马克思主义的歪曲与攻击,他们的基本理论立场是以反对马克思主义和维护资本主义与西方主流意识形态为目的的。而“西方马克思主义”则反对对马克思主义的歪曲,他们以“补充”、“创造”和“革新”马克思主义为己任。
二是“西方马克思主义”与“现代托洛斯基主义”的不同。虽然两者都抨击“斯大林主义”,但是它们却存在根本的不同:“现代托洛斯基主义”在组织上隶属于“第四国际”,在政治上信奉托洛斯基的“不断革命论”,鼓吹不问各国的时间、地点和条件如何,让大家同时进行反对资本主义的世界社会主义革命。而这一切,对于“西方马克思主义”来说,却是完全陌生的。
三是“西方马克思主义”与“新马克思主义”的关系。所谓“新马克思主义”,既包括“西方马克思主义”,又包括在苏共二十大以后,在东欧理论界出现的一些“异端”理论,如波兰的科拉柯夫斯基,捷克的科西克,南斯拉夫的实践派等。这样,它就超越了“东方”与“西方”这两个政治概念和地域性的限制,使它在事实上成为一种世界性的思潮。可见,“西方马克思主义”与“新马克思主义”在苏东演变之前是两个范围大小不同的概念。所谓“新马克思主义”,“特指与19世纪经典马克思主义、20世纪制度社会主义所实行的主流状态的马克思主义不同的‘另类’马克思主义,包括卢卡奇以来西方出现的一切对马克思主义的另类解释的思潮和学派。”
我们倾向于一种没有严格界定的划界习惯,将西方马克思主义主要界定在除了经典马克思主义和列宁主义之外的马克思主义。据此,我们采取了较为宽泛的概念划分,把“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也界定为与经典马克思主义和列宁主义不同的“另类”马克思主义法学观点、法学理论的总称,它是西方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西方马克思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