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29
文档名称:

合同法--以案说法.doc

格式:doc   大小:69KB   页数:29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合同法--以案说法.doc

上传人:duzw466 2019/4/17 文件大小:69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合同法--以案说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合同订立中的法律问题要约未经承诺,能否成立合同?某商厦因建造大楼,急需钢材,遂向甲、乙、丙钢材厂发出函电,称:“我单位急需螺纹钢5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三家钢材厂受到后,先手回复了函电,告知其均备有现货,且告知价格。丙在发出函电的同时派车给商厦送去500吨。在该批钢材送到之前,商厦得知乙所生产的质量较好,且价格合理,遂向乙发出函电,称:“我单位愿购500吨,盼速发货,运费由我公司承担。”在发出函电后的第二天上午,乙钢材厂发函称已准备发货。下午,丙将500吨钢材送到工地,而商厦告知丙,它已决定购买乙的,遂不能接收丙的。丙认为,商厦对其发出的是要约,它发出函电并运送钢材的行为是承诺,合同生效。商厦拒收货物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协商不成,丙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商厦履行合同,接收钢材,否则承担违约责任。审理结果法院认为:商厦对丙的第一次发函行为是要约邀请,没有法律拘束力。丙对商厦的发函属于要约,但没得到商厦的承诺,合同未成立,商厦不存在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丙将500吨钢材送到商厦不是履行合同的行为,商厦没有接受钢材的义务。丙因送货而受到的损失,只能由自己承担。评析:《合同法》T13,T14的规定。所谓“具体”,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如果不能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承诺人则难以作出承诺;所谓“确定”,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要约人的真实意图,这样受要约人才能有针对性地作出承诺。要约邀请仅是一种提议,目的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它不能因相对人的统一而成立合同。套月邀请在性质上属于事实行为,不会产生法律拘束力,要约邀请人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商厦向三家钢材厂分别发函的行为为要约邀请(表达想购买的意思+意思表示中欠缺合同的主要条款)第二个意思表示中三厂的回函为要约;第三个意思表示即商厦向乙发出的第二封函电为承诺。要约人的沉默能否使合同成立?:“今我处有一宗盒装牛奶,你放是否需要?”次日即收到对方回电:“需要,请详告货目、价款。”:“盒装纯牛奶共1500箱,规格为半斤装,每箱24盒,,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整批货物运输需要另加运费1000元。“商店节点后,回电请求改半斤装为一斤装,并要求8月中旬交货,见货即付款。,A回电称:”我方只有半斤装的牛奶,8月中旬能交货。如需要,,如未答复,是为承诺,我方即按期发货。“商店收到后,由于不是自己需要的一斤装,故没理睬,而于其他厂家联系购买。,商店突然收到A的货物,称其未购买A的货物。而A认为,其已在函电写明“如未答复,视为承诺”的要求,对方没有在规定的时间答复表示不要,视为接受要约,合同成立。上方发生争议,商店拒付货款。审理结果:法院认为:商店受到奶制品公司的要约后未作答复的默示行为,由于双方没有约定以该种方式进行承诺,这也不是法律认可的承诺方式,仅是奶制品公司单方面的意思表示,故此行为不构成承诺。其在要约中生命“如未答复,视为承诺”的意思表示没有效力。因此,合同没有成立,商店没有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的义务。奶制品公司在没有得到对方承诺的前提下,擅自向对方交付货物,不是履行合同的行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自己承担。评析:合同的定理需要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已经承诺并送达要约人后,合同即告成立。承诺的要件:(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即只有受要约人具有承诺的资格;(2)承诺须在规定的期限内送达要约人(T23,具体确定);(3)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T30);(4)承诺的方式符合要约的要求(T22)。课件,《合》确立了承诺的明示方式和默示方式两种。一般地,承诺原则上应采取通知方式,即应当以明示方式作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有约定的情形下才能使用默示方式。并且,单纯的模式或者不作为不能视为承诺。悬赏广告是否属于要约?甲在电影院看电影,散场时将装有50万元的汇票、5000元现金等物品的公文包遗忘在座位上。位于后排的乙发现后,将其捡起,在现场等候良久,未见失主来寻,便将公文包带走,并予以保管。甲回去后,发现丢失,变在晚报上刊登启事,称:“若有人将公文包一周内归还,将予以重谢,付酬金2000元。”乙见后,在规定时间内与甲去的联系,将其归还了甲,并向其索要2000元。但甲称许诺给付酬金不是其真实意思,且公文包里有他联系方式,乙应主动寻找失主,乙违背了将拾得物归还失主的义务。而乙表示,悬赏广告,属于要约,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了归还行为,属于承诺,有权请求报酬。审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包内物品的线索,可找到遗失人。依据《民法通则》T79(2),乙应将拾得的遗失物归还失主。但乙不主动联系,反而等待许诺的酬金,因此,乙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