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派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省境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适用本细则。第三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指导,并负责下列劳务派遣单位的行政许可:(一)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公司,在本省设立子公司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二)在外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公司,在本省设立子公司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三)中央驻陕单位出资或合资设立的公司,在本省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四)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出资或合资设立的公司,在本省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五)省属事业单位出资或合资设立的公司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确定本市(区)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辖权限。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应当遵循权责统一、公开公正、优质高效的原则。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本行政机关办公场所、网站上公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依据、程序、期限、条件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监督电话,并在本行政机关网站和至少一种全地区性报纸上向社会公布获得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名单及其许可变更、延续、撤销、吊销、注销等情况。第二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第六条凡在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按本细则第三条的规定向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第七条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已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交《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计划设立的公司法人还应提交有关经营范围、筹建情况等的详细说明。(二)已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计划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股东构成及出资比例。(四)公司章程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五)已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计划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六)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七)符合劳务派遣法律法规规定的规章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劳务派遣协议样本。第九条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程序进行办理。第十条《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制定样式,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印制、免费发放和管理。第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第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一)劳务派遣单位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后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