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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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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的通知.doc

上传人:小点 2019/4/20 文件大小:2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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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的通知桂财采〔2006〕11号区直各委、办、厅、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及时、合法、有效地处理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质疑,维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质疑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六年六月十六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第一条为及时、合法、有效处理地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质疑,维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质疑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供应商质疑处理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受理质疑并作出处理。第三条供应商质疑实行实名制,其质疑应当有具体的质疑事项及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质疑。第四条供应商质疑时,应当提交质疑书,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质疑供应商和被质疑的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邮编等; (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和理由; (四)相关证明材料; (五)提起质疑的日期。质疑书应当署名。质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质疑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第五条质疑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务。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务时,除提交质疑书外,还应当提交质疑供应商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第六条质疑供应商提起质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质疑供应商是参与所质疑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二)质疑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三)在质疑有效期限内提起质疑; (四)属于所质疑的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采购活动; (五)同一质疑事项未经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质疑处理; (六)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收到质疑书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质疑条件的,分别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质疑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质疑供应商修改后重新提出质疑; (二)质疑不属于本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采购活动的,应告知质疑供应商向组织该项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三)质疑不符合其他条件的,书面告知质疑供应商不予受理,并应当说明理由。对符合质疑条件的质疑,自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收到质疑书之日起即为受理。第八条处理供应商质疑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调取相关的采购文件,对采购程序是否合法、是否给供应商造成损害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听取质疑供应商的陈述和申辩。第九条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经审查,对质疑事项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质疑供应商撤回质疑的,终止质疑处理; (二)质疑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质疑; (三)质疑事项经查证属实的,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处理。第十条采购人或采购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