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PFI和PPP指利用私人或私营企业资金、人员、技术和管理优势,向社会提供长期优质公共产品和服务。PFI和PPP不同于私有化,公共部门作为服务的主要购买者,或作为项目实施的法定控制者,扮演着重要角色,以保证公共利益的最终实现;PFI也有别于买断经营,买断经营方式中私人部门受政府的制约很少,是比较完全的市场行为;与公共项目传统的发包承包相比,PFI中私营部门还要负责融资和经营。    1992年,英国提出了私人主导融资(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PFI),20世纪90年代末,英国政府推动建立了公私伙伴关系(Public—Private—Partnership,PPP)。PPP的概念自提出后,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在西方流行,目前已经在全球范围内被广泛应用,并日益成为各国政府实现其经济目标及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的核心理念和措施。    BOT、PFI、PPP三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采取由私营企业来负责或承担大部分项目融资的方式,实现了资源在项目全寿命周期的优化配置。政府一般提供政策支持,不直接参与或少量参与该类项目的管理工作。从BOT到PFI和PPP,应用领域逐步扩大。BOT一般适用于赢利性公共设施项目,以便通过运营期的收费来偿还债务资金,而PFI和PPP为私营资本进入非赢利性公共设施项目开辟了更广阔的途径,政府通过长期租用协议或建成后使用期的补贴等方式予以有力的支持。 三、工程项目的承发包管理模式  工程项目承发包管理模式是指业主单位向项目实施单位购买产品的方式。根据设计与施工工作的一体化程度,可以对工程项目的承发包方式进行分类。    传统的发包模式即是DBB(Design—Bid—Build,设计—招标—建造)模式,将设计、施工分别委托不同单位承担。该模式的核心组织为“业主—咨询工程师—承包商”。我国自1984年学****鲁布革水电站引水系统工程项目管理经验以来,先后实施的“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均参照这种传统模式。目前我国大部分工程项目采用这种模式。    这种模式由业主委托咨询工程师进行前期的可行性研究等工作,待项目立项后再进行设计,设计基本完成后通过招标选择承包商。业主和承包商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和设备供应合同,由承包商与分包商和供应商单独订立分包及材料的供应合同并组织实施。业主单位一般指派业主代表(可由本单位选派,或从其他公司聘用)与咨询方和承包商联系,负责有关的项目管理工作。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和安全控制等工作一般授权监理工程师进行。        从业主方的视角而言,该模式的优缺点如下:    (1)优点    1)由于这种模式长期、广泛地在世界各地采用,因而管理方法成熟,各方对有关程序熟悉;    2)业主可自由选择设计人员,便于控制设计要求,施工阶段也比较容易掌控设计变更;    3)可自由选择监理人员监理工程;    4)可采用各方均熟悉的标准合同文本(如FIDIC“施工合同条件”),有利于合同管理和风险管理。    (2)缺点    1)项目设计—招投标—建造的周期较长,监理工程师对项目的工期不易控制;    2)管理和协调工作较复杂,业主管理费较高,前期投入较高;    3)对工程总投资不易控制,特别在设计过程中对“可施工性”(Constructability)考虑不够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