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4〕72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14〕162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就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我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要求,积极稳妥地开展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进一步推进转变政府职能和提高行政效能,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第四条政府购买服务要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立足我区实际,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按照“整体设计、有序推进、试点先行”的思路,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因地制宜,突出重点,以点带面,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二)科学安排、注重实效。进一步转变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把政府购买服务的重点放在公共服务缺位、水平不高、效率不高的领域。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降低服务成本,有利于提升服务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精打细算,把有限的财政资金用在刀刃上,用到人民群众最需要的地方,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三)公开择优、以事定费。坚持信息公开、程序公开的原则,按照费随事转、以事定费的要求,通过以质竞价、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加强监督检查和科学评估,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四)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开市场准入,凡社会能办好的,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及时总结改革实践经验,学习借鉴先进地区有益成果,积极推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健康发展,不断完善公共服务提供新机制。第五条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目标任务是:2015年,根据上级出台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初步建立基本政策制度,形成统一有效的工作机制,争取在公共文化、市政市容、劳动就业服务、社工服务、技术服务、电子商务推广等领域开展试点。2016年,在指导目录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扩面。到2017年,在全区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第二章政府购买服务主体及内容第六条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第七条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的社会组织、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的能力;(三)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五)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年检或资质审查合格,社会和商业信誉良好;(六)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提出的、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鼓励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与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公开、公平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竞争。第九条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政府职责范围内、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事务性管理服务以及履行政府职责所需的辅助性服务。与保障和改善民生密切相关领域的公共服务项目应重点考虑、优先安排。第十条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第十一条各部门要根据指导目录,坚持“先易后难、积极稳妥”的原则,制订具体实施目录,明确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具体项目,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动态调整。第三章政府购买服务程序第十二条政府购买服务原则上按照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的程序、方式组织实施,建立项目申报、项目评审、预算编报、组织采购、过程监控、绩效评价的规范化流程。第十三条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由购买主体随同部门预算申报年度购买计划,经财政部门批复同意后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