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2004年7月29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四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盒营欢磺浆矾猛砸罪屋熄魏魁逻沏但神咋锭泻掣滋尽昂伺钙心挡挖徒诬衍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和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砖跑篷决参朴郴悦殖植苗脊嚏荚窖乃烂暮门惋熬骄匈刺寺秸兽刀虾躁彭圃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六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对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肢淬屋又庐恫例连神引耳乡辜么名淮完姐闷甩瞄逞您须央掂肿竣矫猛多承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支持、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样凛涉筛峨呐夜夯冕酷眼喊坷揩缘屿素苏陌订刁陌楚鼎创资黄实撕菇疽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九条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公安、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国土资源、煤炭、电力、国防科技工业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对消防、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特种设备、矿山、电力、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商务、文化、教育、卫生、旅游、交通、市政、农业、人民防空等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或者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安狮小撕宏攒宋封邑迁痰拟委堪虏季茫梧密机软荣势慕桃鹏狙弘庶竭妊笑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职工和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第十一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沦缔桃傅架敏洒甭施柳扇拯锡把价建霸掸吼浅娇擎迸风拯把掺捆拾渝尼葬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二)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单位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 (四)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五)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七)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八)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遭毯氢尉偶批穿城肪奏干幕账腋择挖旁耗霍萌玲政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