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吴兵
昌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教授
简介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2004年7月29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9月1日起施行;2011年5月27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旧条例6章77条,新条例7章92条
新《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立法的宗旨
以人为本,保障城市运行安全
包含生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安全社区、职业健康、群体性活动、人员密集场所等)等大安全的规范管理
结合北京市实际,落实安全生产法,明确政府、生产经营单位等相关机构的职责,提出对企业承担主体责任的要求。
安全生产法制的概念
目的:保障从业者的生命和健康;保障企业的健康发展;保障社会的稳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规范;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行政的依据;
具有强制性的要求,也是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二)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单位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
四)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第15条)
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七)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八)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第15条
主要负责人的职责第十六条
(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
(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
(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主要负责人的职责第十六条
(六)组织实施本单位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工作;
(七)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八)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
应当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18条
(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四)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八)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九)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十)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