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北京一家餐饮公司位于浙江大厦裙房,于2002年4月开业。中央电视台主持人沈某在该家餐厅吃饭时误入施工区域,失足坠楼死亡。其家属向法院起诉北京市消防局未尽消防验收责任。经法院调查,2002年4月,北京市消防局对浙江大厦裙房验收合格后,作出京验字(2002)第121号验收的意见,认为位于浙江大厦裙房东南角和西南角两个楼梯满足安全疏散要求,被确认为安全出口。2003年8月1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起诉。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沈某并非因发生火灾或启动消防系统及设施等原因导致的死亡。其坠楼死亡的地点亦不是北京公安局消防局此次消防验收的范围,故沈某之死与消防验收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案应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途径解决沈某之死而引起的相关纠纷。此后不久,沈某家属提起民事诉讼,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该餐饮公司等对沈某之死承担赔偿责任!分析:本案涉及哪几种法律关系?回答: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属于社会关系的一种特殊形态,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特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以上案例涉及到两种法律关系。分别是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即为民法所确认和保护的,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指由行政法所规定和调整的,因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所形成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和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有三大要素: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此案例中的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沈某和北京市消防局;而沈某并非因发生火灾或启动消防系统及设施等原因导致的死亡,其高坠死亡的地点亦不是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此次消防验收的范围,故沈某之死与消防验收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此案例中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沈某和餐饮公司及所属餐厅;由于沈某是在该餐饮公司所属餐厅发生坠楼事件,其民事法律关系成立,故餐饮公司承担赔偿责任!2、1996年2月29日,北京科技大学本科生田某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被监考教师发现。北京科技大学认定田某的行为是考试作弊,并对田某作出了“退学处理”的决定。但田某未收到正式通知,该退学处理决定没有得到实际执行。在此后的两年内,田某继续在该校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1998年6月,学校以此前对田某已作退学处理,故已丧失学籍为由,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派遣证等。田某遂诉至法院。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经审理于1999年2月作出责令北京科技大学颁发毕业证召集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学位审核的行政判决。该校上诉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4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1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第22条规定:“国家被告学位制度。”“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8条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分析:本案中,北京科技大学在对大学毕业生决定是否颁发学位证、毕业证这一事项上是否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回答:北京科技大学具备行政主体资格!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力,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