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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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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doc

上传人:雾里行舟 2019/4/23 文件大小:2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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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法规标题: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发布机关:交通运输部    发布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4号    发布日期:2009年1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9年11月30日    时效性:有效    题注:《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09年11月25日经第1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部长李盛霖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在第三条中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单壳油船,是指未设有符合国内船舶检验规范规定的双层底舱和双层边舱的油船(含油驳)。”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为保护水域环境,对已投入营运但未达到强制报废船龄的单壳油船实行限期淘汰。具体时间和实施范围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公布。”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和部分文字作了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2006年7月5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9年11月3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老旧运输船舶管理,优化水路运力结构,提高船舶技术水平,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从事水路运输的海船和河船。    第三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船龄,是指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现今的年限;    (二)购置、光租外国籍船船龄,是指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和机构签发的《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或《自动进口许可证》签发之日的年限;    (三)老旧运输船舶,是指船龄在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最低船龄以上的运输船舶;    (四)报废船舶,是指永久不能从事水路运输的船舶;    (五)废钢船,是指永久不能从事水路运输的钢质船舶;    (六)单壳油船,是指未设有符合国内船舶检验规范规定的双层底舱和双层边舱的油船(含油驳)。    第四条老旧海船分为以下类型:    (一)船龄在10年以上的高速客船,为一类老旧海船;    (二)船龄在10年以上的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包括旅客列车轮渡)、旅游船、客船,为二类老旧海船;    (三)船龄在12年以上的油船(包括沥青船)、散装化学品船、液化气船,为三类老旧海船;    (四)船龄在18年以上的散货船、矿砂船,为四类老旧海船;    (五)船龄在20年以上的货滚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装箱船、木材船、拖轮、推轮、驳船等,为五类老旧海船。    第五条老旧河船分为以下类型:    (一)船龄在10年以上的高速客船,为一类老旧河船;    (二)船龄在10年以上的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包括旅客列车轮渡)、旅游船、客船,为二类老旧河船;    (三)船龄在16年以上的油船(包括沥青船)、散装化学品船、液化气船,为三类老旧河船;    (四)船龄在18年以上的散货船、矿砂船,为四类老旧河船;    (五)船龄在20年以上的货滚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