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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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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小博士 2019/4/24 文件大小:6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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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百色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垃圾的管理,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百色市城市规划区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法律、法规对建筑垃圾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及其他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和居民装饰装修房屋时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包括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和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是指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用于消纳建筑垃圾的场所。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包括需要受纳建筑垃圾回填基坑、洼地的建设工地、规划开发用地及其他需要填埋建筑垃圾的场地。第四条百色市市政管理局是负责全市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区)市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市政主管部门)是各县(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县(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 制定建筑垃圾的处置规划并纳入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二) 负责建筑垃圾的处置核准;(三) 研究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及综合利用;(四) 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对建筑垃圾处置的日常工作。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筑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 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二) 统一管理和调剂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三) 监督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第五条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国土资源、环保、公安、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第六条建筑垃圾的处置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清理责任的原则。建筑垃圾应及时处置,防止污染环境,支持和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举报乱堆、乱倒建筑垃圾的行为。第八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市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建设项目需要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市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并按规定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后方可处置。建筑垃圾应当交由依法取得建筑垃圾运输核准的单位运输。市、县(区)市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建筑垃圾应当倾倒到建筑垃圾消纳场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临时消纳场。第九条申请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向市、县(区)市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 市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的书面申请书;(二) 与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证明的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三) 运输单位具备建筑垃圾运输条件的证明材料;(四) 选择倾倒建筑垃圾的消纳场所的名称;(五) 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土建部分)。第十条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应当注明以下事项:(一)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二) 运输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三) 建筑垃圾的种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