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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介绍
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分行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
首先是实体经济对本币结算具有较强的现实需求。长期以来,我国对外贸易大都采用主要的国际货币进行结算。在与美、欧等主要贸易伙伴以外的国家和地区进行的货物贸易中,超过90%的结算采用第三方货币。这意味着,对贸易双方来说,存在着各自本币兑换为第三方货币再进行结算的二次兑换成本。在当前国际主流结算货币汇率波动幅度加大的情况下,允许我国企业以汇率相对稳定的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结算,不仅有利于企业规避汇率风险,也有利于贸易双方锁定并明晰交易成本,降低因采用第三方货币结算而带来的二次汇兑成本,从而在互利互惠的基础上,促进我国与这些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发展。
其次是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具有良好的制度保障。近年来,人民币支付结算环境不断改善,金融体系结算效率不断提高,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条件。
1996年12月以来,我国认真履行人民币经常账户可兑换的承诺。这次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设计的制度安排遵循了人民币经常账户可兑换的原则,并体现了本币结算的便利性安排,例如人民币贸易结算不再纳入外汇核销管理;结算中产生的人民币负债只做外债登记,不纳入外债管理。人民银行将主要通过监督商业银行切实履行贸易真实性审核责任,并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与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管理机制,共同防控试点过程中的风险。
政策出台的目的:
(1)帮助企业抵御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
(2)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政策设计的总体思路
设计思路是:减少不必要的审批环节,为试点企业带来便利。
贸易真实性由办理人民币结算的商业银行负责审核。
企业办理试点业务事前无须经人民银行或外汇局审批,人民银行通过境内结算银行报送数据来掌握试点业务的开展情况。
业务的便利性
跨境贸易人民币的收付无需办理核销手续。
企业出口的人民币收款无需进入银行的待核查账户;异地付款无需开立付汇备案表。
试点企业可将出口人民币收入存放境外。
企业预收、预付不受总量限制,由此产生的居民对非居民的人民币债权债务,暂时无须进行贸易信贷登记。
采用出口人民币结算较外币结算收款,资金到账时间明显加快。
企业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流程
企业首次发生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时,须通过办理业务的商业银行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企业基本信息情况,包括: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海关编码、税务编码等。
人民银行将企业基本信息录入RCPMIS并激活后,商业银行可通过RCPMIS将企业发生业务的情况向人民银行报送。
对先进口(或出口)后结算的情形,企业办理业务的流程是:
(1)企业与外方签订人民币计价结算的贸易合同,并按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和交货。
(2)按合同规定及货物装船到(发)货的情况,以人民币计价向海关报关。
(3)企业向商业银行提供合同、发票、进(出)口付(收)款说明,在商业银行办理收款入账或付款。商业银行按规定将相关信息报送RCPMIS。
(4)企业凭发票、增值税发票和出口报关单退税联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免抵退税的申报。
对先结算后进口(或出口)的情形,企业办理业务的流程是:
(1)企业与外方签订人民币计价结算的贸易合同,并按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和交货。
(2)企业向商业银行提供合同、发票、进(出)口付(收)款说明,在商业银行办理收款入账或付款(进口预付或出口预收),商业银行按规定将相关信息报送RCPMIS。
(3)按合同规定及货物装船到(发)货的情况,企业以人民币向海关报关。
(4)企业实际报关时间与预计报关时间不一致的,应通知商业银行,由商业银行向RCPMIS报送相关更新信息。
(5)企业凭发票、增值税发票和出口报关单退税联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免抵退税的申报。